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6.27
  • 實施時間:1988.06.27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執行,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決議、本省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三)對我省經濟建設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策;
(四)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全省體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項;
(五)有關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六)省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行政機關執法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七)省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人民檢察分院司法工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八)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決定的重大問題;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重大案件提出質詢的事項;人民代表或公民就重大案件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控告、申訴的事項;
(十)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情況和問題;
(十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民族、僑務、旅遊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計畫生育、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三)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的情況和問題;
(十四)省級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和範圍;
(十五)與國外建立省級友好關係的協定;
(十六)法律規定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討論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合併的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市、縣的設立、撤銷或更名的方案;
(三)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的建設總體規劃及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四)國家級和重要、大型的省級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總體規劃。
第四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決定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可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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