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 地區:廈門市
  • 性質:政府公文
內容,備註,

內容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1997年5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1月30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決定權,遵循憲法的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的事項;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修定方案;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部分變更及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四)市本級預算的調整和市本級預算超收部份的支出超過原批准的支出預算3%的,以及市本級決算;
(五)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方案、修訂方案;
(六)社會主義法制宣傳規劃和依法治市規劃;
(七)人口、土地、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中、長期規劃;
(八)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等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九)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事項;
(十)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報請決定的重大問題;
(十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
(二)市各轄區及投資區的城市分區規劃;
(三)市政府改革、變更其組成部門的方案;
(四)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及有關區一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變更方案;
(五)有關經濟體制和涉及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關係本市國計民生的大型建設項目;
(七)市產業發展規劃方案;
(八)納入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況;
(九)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十)依法治市規劃的年度實施方案;
(十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 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的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必須在二個月內審議,並作出決定。
第六條 對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將該項報告書面提交常委會會議;
(二)建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聽取有關機關作該項報告;
(三)建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聽取和審議該項報告,並作出決定或提出審議意見。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或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有關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違反本規定,對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或不報告的,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實施監督。
第九條 本市各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備註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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