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發布單位: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2001年9月28日
  • 生效日期 :2001年9月28日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2001年9月28日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1年09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以及公民普遍關心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須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堅持實事求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的修訂方案;
(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調整、變更和市本級財政決算;
(四)城市總體規劃和涉及城市總體規劃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
(五)依法治市、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工作的重大部署;
(六)人口、土地、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中、長期規劃;
(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等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九)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做出相應的決議;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十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決定的事項;
(十四)授予市級榮譽稱號的事項;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確有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三)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四)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五)有財政資金投資的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
(六)城市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七)人口、資源和環境保護,以及科技、教育等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
(八)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六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字、調查分析資料。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按照《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時,提出議案或辦理議案的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到會做出說明,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可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由主任會議向下次常委會會議報告,由常委會確認。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後,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就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必須遵守和執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出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機關辦理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委會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以及對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辦理的,常委會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撤銷有關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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