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1年6月4日烏魯木齊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通過,2001年3月27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14年1月12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1.12
  • 實施時間:2014.01.1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財政預算,第五章 選舉,第六章 辭職和罷免,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我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大會審議議案,討論決定事項,進行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參與大會對各項議案的審議、表決和選舉活動。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根據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推遲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因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代表,必須書面請假。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草案;
(四)審議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的報告;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準備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公布開會的日期和建議議程,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印發全體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團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詢問;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其它工作事項。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視代表人數分設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通過設立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決定、議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通過關於會議其它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之前,組織代表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設立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它準備事項,並提出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上述事項提出意見,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依法提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名單草案;
(六)主持會議選舉;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八)決定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人員名單;
(九)發布公告;
(十)其它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會全體會議執行主席若干人,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它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每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本次大會的常務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 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它事項。
常務主席決定問題,由常務主席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和有關報告,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必要時,可由主席團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審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審議。根據會議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可以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
各代表團審議以及專題審議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我市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其它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必須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代表要求不要把發言刊登簡報時,應尊重代表意願。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常務委員會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檔案和有關事項依法公布;必要時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應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限前提出。
第十八條 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寫明要求解決的問題、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方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附有法規修正草案。
第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交由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意見進行研究,向主席團提出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修正案須在大會表決前舉行的主席團會議前兩小時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大會表決;或先交有關的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大會表決。
第二十條 大會秘書處應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的審查意見的報告印發代表。
提案人對議案審查意見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主席團最後一次會議召開的四個小時前,向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主席團應當予以複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或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代會閉會後的第一次會議上複議,作出決定。複議的決定,應答覆提案人。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幕後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由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未列入會議議程由主席團決定會後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分別交付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辦理,並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下次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關於議案審議結果的書面報告。
未列入本次會議議程、也未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理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分別交有關部門辦理,並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答覆提案人。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意見,凡在會議期間能夠辦理的,有關組織應當及時辦理答覆;會議期間未辦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後交有關組織研究處理,並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組織或者其上級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實施、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應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會議審議後,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市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市財政預算收支表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審議。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和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向大會提出的報告經會議審議後,有重大修改意見的應當修改,並向主席團會議報告。

第五章 選舉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出,或者代表20人以上書面聯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自治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名提出,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舉單位應選代表名額。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情況和提名或推薦理由,印發代表。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超過此限,應當預選。
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進行預選。
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出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換屆選舉時,提名、醞釀候選人時間不少於兩天。
預選時以得票多的確定正式候選人,進行選舉。
差額選舉根據本次大會選舉辦法在本民族候選人中進行。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三條 選票用維、漢兩種文字印刷,候選人名單按姓名漢字筆劃順序排列。
在選舉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選票上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依法另選其他人,也可以棄權。另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時,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個別不能填寫選票的代表,可以請與會代表或工作人員代寫。
第三十四條 大會設總監票人二人(維、漢各一人)和監票員若干人。監票員由每代表團推選一名代表組成,監票員名單由主席團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名單(草案)由大會主席團提出,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總監票人和監票員在大會主席團的領導下,對發票、投票和計票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被提名為候選人的代表,不得擔任總監票人和監票員。
大會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在監票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時,不設流動票箱。
投票結束後,由總監票人向大會報告清點選票結果。收回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選票數,選舉有效;多於發出選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投票選舉。
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不符合規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選票,由總監票人視具體情況決定部分無效或者全票作廢;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部分模糊部分無效,全部模糊全票作廢;總監票人不能決定的,報主席團常務主席團決定。
第三十六條 計票完畢,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通過。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投票結果,由總監票人向大會報告;選舉結果,由主持大會的主席向大會宣布。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時,如未選足應選名額,不足的名額,應進行另選。另選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
另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另行選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可以在本次,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後,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章 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個別副市長職務的決定,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我市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職務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表決罷免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同意罷免的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通過。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市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三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有關的報告和議案進行審議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代表在會議期間對市級國家機關提出的詢問,有關機關應當在會議期間作出答覆。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代表對答覆仍不滿意的,主席團可以作出必要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門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烏魯木齊行政區域內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條 調查工作完成後,調查委員會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事先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未能作大會口頭髮言的,根據代表要求,經主席團決定,大會秘書處可以印發其書面發言。
第五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情況規定一定的時限。
第五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在進行大會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審議討論。代表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
較多的代表對提請表決的議案、決議、決定草案中部分條款有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將部分條款分別付諸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時,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使用維吾爾、漢兩種語言。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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