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範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保障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2004年3月25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200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並於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規則》包括“總則”、“附則”等12章內容,分別對“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等規則作出了嚴格的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9.06
  • 實施時間:2004.09.01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則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保障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舉行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代表大會會議。
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章預備會議
第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五條 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決定以下事項:
(一)通過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選舉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三)決定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決定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 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提出。提交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由上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提出。
第三章會議的舉行
第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前,將開會的日期和擬提交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印發代表。
臨時召集的代表大會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代表。
第九條 代表大會舉行前,代表按照區、旗、縣、駐包部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根據便於議事的原則,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代表團團長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詢問、質詢;
(五)處理代表團的其他事項。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應按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請假,並經過批准;會議期間應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代表大會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才能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從主席團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若干人。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三)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四)主席團、全體會議的表決方式;
(五)選舉事項;
(六)大會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七)各項決議草案;
(八)議案、質詢案、罷免案;
(九)其他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換屆後的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四)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需要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必要時要求市有關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成,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代表的,應當列席代表大會會議。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列席代表大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向所在團召集人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處。列席人員未經批准不列席代表大會的,由常務委員會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介及時進行報導,必要時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並提前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和印發檔案,通用蒙古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對用蒙古語言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發言的,要進行翻譯。
第四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二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應當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議案須在大會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機關應當向大會提供相關資料和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交由有關機關實施。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情況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過一步審議,提出修改草案,提請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決定。
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案,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是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地方性法規修正後,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五章工作報告的審議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印發代表。
第三十條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議各項報告中提出的意見,整理後送交大會秘書處,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向主席團報告。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對各項報告進行修改,經主席團或者常務主席同意後,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討論,由各代表團審議。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並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 向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未獲大會批准的,提出該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或者根據大會授權,報告常務委員會。整改情況仍未獲批准的,提出該工作報告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辭職。
第六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 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草案一併印發會議。
第三十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後,由各代表團審查,並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六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由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討論,由各代表團審議。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並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七章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九條 代表大會選舉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候選人。
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中共包頭市委員會、各民主黨派包頭市委員會、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十人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推薦。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二條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或者實行等額選舉,候選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提名的候選人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四十三條 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實行差額選舉。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經大會全體代表以舉手表決或者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合併表決通過。
在選舉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均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四條 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數多者當選。
候選人的得票數和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當選人以主席團公告公布。
第四十五條 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代表大會決定。
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代表大會補選,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補選。
第四十六條 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草案和代表大會補選辦法草案,經主席團討論,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條 罷免案提交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被罷免,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二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計畫、財政預算進行審議審查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計畫財政、預算進行審議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問題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三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四條 質詢案的範圍: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在代表大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給予答覆,包括聽取答覆的範圍和方式。可以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第五十六條 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時,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和十人以上聯名的代表,可以推選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的,有關代表團應將答覆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經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七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進一步調查研究,作出決定,報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八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席團徵求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同意,可以決定在代表大會閉會兩個月內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根據答覆情況和代表意見,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以前,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和十人以上聯名的代表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該質詢案即行廢止。
第九章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六十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可以對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十一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負責答覆代表,並抄送大會秘書處。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未能答覆的,應當在會後三個月內答覆代表,並抄送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第六十二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將辦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印發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交原答覆機關和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
第十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本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材料和情況。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第十一章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七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上有權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八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九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用漢語發言的,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用蒙古語言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發言的,第一次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第七十條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罷免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舉手或者按電子表決器等方式,由主席團決定。罷免案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代表表決時,可以贊成,可以反對,也可以棄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則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議事規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本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地方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等基本職權。黨的十六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本質要求,加強人民代表大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能水平是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方面。當前,我市建設經濟強市的步伐不斷加快,“擴大總量,加快速度,提高收入”的總體要求和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實際,必然對民主法制建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在推進依法治市,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方面,承擔著十分重要的責任,需要不斷提高會議的議事質量和效率,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
近年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中共包頭市委的領導下,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在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法制化建設,改進代表大會議事制度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十分需要把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必將對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法制化建設,推進依法治市進程,保障和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二、制定議事規則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制定議事規則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議事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參照和借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
我市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十分注重提高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質量,明確提出了人大工作要始終堅持和體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體現以民為本的理念,體現開拓創新的精神,體現求真務實的作風,進一步解放思想,紮實工作,爭創全國地級城市人大工作一流水平,為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全面進步發揮積極作用。這些都為制定議事規則提供了依據和實踐經驗。2004年,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列入了立法計畫,市人大法制委受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從2003年即著手起草工作,對議事規則草案稿進行了反覆調研論證,經過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後,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市人大二次會議審議的議案,經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關於議事規則的框架及幾個相關問題
   (一)議事規則共分十二章七十一條。包括:總則,預備會議,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工作報告的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審查,選舉、辭職和罷免,詢問和質詢,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調查委員會,發言和表決,附則。
(二)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原則。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集體負責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因此,議事規則第一章第二條規定:“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三)關於會議的舉行。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為確保會議的順利召開,議事規則對會議的日程、召集方式、組團方法、代表團團長的產生及其職責、代表出席會議、主席團的產生和主席團討論決定事項的範圍及主席團常務主席職責、大會機構、列席人員列席會議以及會議使用的語言文字等均作了詳細的規定。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主要形式,國家的和地方的重大決策,國家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的選舉和罷免等,都要經過與會代表的認真審議,並經過全體會議以法定的票數通過決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發言、表決和投票,都是受人民的委託,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行為,因此,必須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參會人數。依據代表法,議事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應按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請假,並經過批准;會議期間應當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代表大會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第十七條規定:“列席人員未經批准不列席代表大會的,由常務委員會通報批評”。
(四)關於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報告,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主要工作。因此,議事規則對議案的提出和決定列入議程及審議辦理過程做了具體規定。為保證提案人提出議案的質量,第二十三條規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機關應當向大會提供相關資料和議案說明。……”為保證議案的審議質量,第二十六條規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五)關於對工作報告的審議。人大代表對各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是人大代表履行職責,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監督本級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工作。為有效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切實增強“一府兩院”的責任意識,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未獲大會批准的,提出該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或者根據大會授權,報告常務委員會。整改情況仍未獲批准的,提出該工作報告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辭職”。
(六)關於詢問和質詢。詢問是人大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對有關問題不清楚或不了解,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一種形式。質詢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形式。人大代表的質詢權是通過提出質詢案行使的。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至五十九條對詢問和質詢案的提出、範圍、答覆方式等均作了詳細規定。同時,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情況也作出規定,即五十八條第二款“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根據答覆情況和代表意見,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七)關於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的重要形式。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無論是在代表大會舉行期間提出的,還是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都應當高度重視,交有關承辦單位認真研究並做出處理。要加強領導,實行責任制,保證辦理質量。因此,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未能答覆的,應當在會後三個月內答覆代表,並抄送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二條規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將辦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印發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八)關於調查委員會。根據代表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它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形式。議事規則第十章對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參加人員、調查的方式和調查報告及相應的決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第六十三條:“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九)關於發言和表決。議事規則對代表的發言提出、發言時間,對議案、罷免案的表決均做出了明確規定。為了保證人大代表正常參加人大的工作和活動,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在討論本市的重大事項時能夠講真話,講實話,實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議事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表在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言。代表有權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以保證代表暢所欲言,充分發揚民主。
(十)關於對會議的宣傳報導。為了增加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放程度,體現政務公開的精神,除大會要公開舉行外,議事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條還明確作出了以下規定:1.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2.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進行報導,必要時可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3.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具體旁聽辦法另行規定。4.代表大會選舉的表決結果,候選人的得票數和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當選人以主席團公告公布。
以上說明,連同議事規則,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4年7月28日下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查批准的《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給予肯定,建議此次會議批准該議事規則。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會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同志對議事規則進行了修改,現將審查修改的主要意見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將第七章中“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均修改為:“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代表大會補選,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補選”。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有關機關和組織”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
此外,還對議事規則的個別文字和表述作了進一步規範、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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