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3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12.15
  • 實施時間:2004.01.01
修訂的規定,規定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修訂的規定

(2003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16年6月30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201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主要情況,應當在每年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法律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的形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中共包頭市委建議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由有關提案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二)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重大措施;
(三)推進依法治市,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措施;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畫的調整;
(五)市本級預算調整和市本級決算;
(六)確定本市永久性節慶日、紀念日,確定或者變更市樹、市花等城市標誌物;
(七)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
(九)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三)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實施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情況;
(五)市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
(六)市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七)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
(八)重大民生工程實施情況;
(九)重大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工程實施情況,重大環境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
(十)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
(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情況;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員重大違法違紀處理情況;
(十三)決定本市與國內外締結友好城市關係,授予國內外友好人士榮譽市民稱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在對下列重大事項的決策出台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措施、巨觀調控措施、產業政策;
(二)市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外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
(四)市本級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和非國有資產收購;
(五)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更名方案;
(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決策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說明。
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重大事項報告除前款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第九條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在上年年底提出議題,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計畫。
重大事項議題需要作出個別調整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條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按照《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和重大事項報告的建議。
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並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交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告。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議案、報告通過包頭人大網和《包頭日報》向社會公布,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結合審查情況提出決議、決定草案。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收到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審議意見、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對關係本行政區域內全局性、原則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安排,應當以決議的形式作出;對涉及某一領域某方面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安排,應當以決定的形式作出。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審議意見、意見、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或者審議意見、意見、建議交有關機關辦理。
第十五條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執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對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審議意見、意見、建議,有關機關應當研究處理,並在審議意見、意見、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意見、建議,應當以《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公報》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通過包頭人大網和《包頭日報》等向社會公布。
有關機關執行決議、決定情況或者對審議意見、意見、建議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以《包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報》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通過包頭人大網和《包頭日報》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對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意見、建議研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對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提請審議、擅自作出決定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依法採取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等方式實施監督:
(一)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的;
(二)對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不執行或者審議意見、意見、建議不研究處理的;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意見、建議研究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立法依據和必要性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地方組織法第4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提供了明確的立法依據。
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規範我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不僅有利於我市人大常委會在中共包頭市委的領導下,更加有效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分工協作,共同推進我市經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同時,也有利於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全市人民更加充分地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推進依法治市進程,促進全市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我市人大常委會自設立以來,在中共包頭市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的大局,認真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發揮了在國家事務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加之在實踐中對"重大事項"難以界定和把握,而且程式不夠完善,很難適應新時期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近年來,不斷有市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該法規的議案和建議。因此,為保障和規範我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便於操作的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
二、規定的起草過程
   2003年,我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列入了立法計畫。市人大法制委年初即著手起草工作,在認真總結我市人大常委會多年來履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經驗,學習借鑑兄弟省市在這項工作中好的做法,並依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形成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於今年5月開始廣泛徵求意見。一是主任會議於5月27日對規定(草案)進行討論和研究,並決定進一步徵求"一府兩院"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二是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市人大法制委書面徵求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一府兩院"都以公函的形式反饋了修改意見。三是認真聽取了自治區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四是先後三次召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認真的討論、修改後,提請常委會審議。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初次審議後,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又專門組團到兄弟城市學習考察,吸納了外地人大有關重大事項規定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並報請中共包頭市委同意。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市人大法制委於2003年9月1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規定(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包頭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規定共分為16條。其主要內容是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際,把法律規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加以具體化,並對行使這項職權的有關問題加以明確。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和立法宗旨
   這部法規的名稱為《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此來體現本法規的執法主體和適用範圍是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法規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體現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關於重大事項的具體化
   為了便於落實法律規定的"重大事項",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的性質和特點,規定第二條明確了"重大事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以及與各族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事項。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規定分三個層次對"重大事項"的內容作了具體化規定,使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內容更加清晰,並進行了列舉:一是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第四條共九項);二是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第五條共十項);三是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事項作了規定(第六條共七項)。劃分這三個層次既可以保證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中由市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又兼顧實際工作中必要的靈活性,把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統一起來。
(三)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
   考慮到地方組織法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對審議議案程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規定只明確了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執行;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按照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執行;屬於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可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四)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堅持的原則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地方國家事務中的重大決策行為,是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的過程,也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過程。因此,規定第三條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共包頭市委的領導下,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廣泛聽取各族人民民眾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五)關於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比較複雜,因此,規定第十五條只是原則性地作了規定。分別設定為:一是"一府兩院"對重大事項應當提請或者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的重大事項而未予提請審議或者報告的;二是"一府兩院"對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三是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定後"一府兩院"執行不力的。對上述三種情況明確作出了"限期提請或者報告"、"依法予以撤銷"、"限期執行"的規定。這樣規定,既維護了法規的嚴肅性,又便於在實際工作中操作。
規定已經於2003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3年11月28日上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規定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給予肯定,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會同包頭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共同對規定作了如下修改:
一、刪去規定第一條中"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對自治區本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所作的規定,不適用於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因此,建議刪去這一內容。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規定第三條中"在中共包頭市委的領導下,"。
三、刪去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根據中共包頭市委的建議,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內容。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規定第四條第九項和第五條第十項中"、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內容。
五、將規定的第十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對提請的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在作出決議、決定前,可以依法組織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對專業技術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