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
  • 施行時間:2018年5月1日
條例全文
(2005年4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17年10月24日銀川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18年3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原則、職權法定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可行性原則,實行一事一議、一事一決。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重大事項,是指需要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以及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的事項,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事項。
前款所稱根本性事項,是指事關發展的根源或者最主要的問題,對局勢的變化起決定性作用的事項;全局性事項,是指事關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建設發展大局的事項;長遠性事項,是指事關遠景發展、時空跨度較長、需要持續推進實施的事項。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建設法治銀川,促進民族團結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
(三)本市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項目建設、城鎮建設等;
(四)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調整,年度計畫的部分變更;
(五)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實施、修訂和調整情況;
(六)市本級財政預算(含債務)的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
(七)經依法批准後,決定同外國城市和地區締結友好關係;
(八)授予本市地方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本市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審計情況;
(三)市人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總投資6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項目、5億元以上的生態環保項目、4億元以上的社會事業項目;
(四)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五)水資源保護利用情況;
(六)市級和市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蹟和自然保護區,永久性綠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湖泊濕地、國家級公園等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行政區劃調整情況;
(二)對城鄉居民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的水、電、氣、暖、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和教育、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整;
(三)同國內城市和地區締結友好關係;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需要備案的重大事項,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進行審議。
第七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的形式提出。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三)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以及統計數據、調查論證報告等資料;
(四)各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及協商協調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重大事項建議議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須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方面應當依法及時提出。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採取論證、聽證、徵集議題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提出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發現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存在未提請討論決定、未報告重大事項情形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書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計畫的重大事項,確需列入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九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直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並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並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作出說明。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應當自收到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審議。列入年度計畫的,按照計畫進行審議。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可以依法組織調查委員會或者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就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通過媒體公開徵求意見。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在組織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審議情況,草擬決議、決定草案。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決議、決定草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後交付表決;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經兩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後交付表決。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作出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或者決議、決定生效後6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完成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分階段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書面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報告,不作決議、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閉會後七日內將審議意見轉送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辦理的相關規定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或者委託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議題,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提出專題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撤銷已經作出的決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一)不按規定提請審議重大事項的;
(二)不按規定提請審議即組織實施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備案重大事項的;
(四)不按期限報告執行情況的;
(五)不執行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以及審議意見的;
(六)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情況不真實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有關機關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責成書面檢查;
(三)依法撤銷職務。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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