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鳴翠湖等31處湖泊濕地保護的決定

2014年8月27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鳴翠湖等31處湖泊濕地保護的決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9.09
  • 實施時間:2014.09.09
(2014年8月27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鳴翠湖等31處湖泊濕地保護的決定》已由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告。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9日
為加強我市湖泊濕地資源保護,發揮濕地生態功能,建設美麗銀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鳴翠湖等31處湖泊濕地實施永久性保護,保護面積為5348公頃。根據湖泊濕地的面積大小,在湖泊濕地湖岸線外劃定保護區域,對10至50公頃、51至100公頃、101公頃以上的濕地,分別劃定50米、80米、100米為保護區域。列入保護的湖泊濕地及劃定的保護區域為公共區域。
二、在湖泊濕地岸線外劃定的保護區域內,除規劃審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橋樑、景觀、園林綠化、運動休閒等設施外,禁止建設其它項目。
三、在湖泊濕地保護區域外周邊進行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由內向外漸次增高的原則,突出層次性、親水性和田園風光,保證視野開闊通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加強對湖泊濕地及保護區域內水體、野生鳥類、魚類等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防治水體污染,保持水質達標。禁止向湖泊濕地排放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禁止向湖泊濕地及保護區域內排放污水和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禁止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禁止非法獵捕、撿拾鳥卵或者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蝦及其它水生生物。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湖泊濕地規劃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設立保護標誌,公布舉報電話,加強保護管理,加大宣傳力度,共同做好湖泊濕地及周邊區域保護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