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1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6號
【發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56號)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由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9月2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9月20日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須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審查同意以及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備案的事項。
第三條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進行。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省、以德治省,增強民族團結的重大部署及措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省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的建議;
(四)環境、資源、文物保護的重大事項;
(五)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六)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中需要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定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項或者上報國務院批准立項。
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及其重大變更方案,省人民政府在上報審批前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
第七條下列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三)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省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
(六)省人民政府承辦、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大型活動事項;
(七)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特大事故的處理情況;
(八)與外國建立友好城市關係。
第八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行政區域的變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設定和變更方案。
第九條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審查同意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及有關資料;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第十條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程式,依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提請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按照本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自行作出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對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的,依照《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討論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2001年9月20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全局或者涉及人民民眾重大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進行。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法律規定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決策;
(四)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五)人口與計畫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團結進步的重大決策;
(六)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中需要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二)跨州(市)行政區域的省級區域發展規劃實施的重要情況;
(三)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情況;
(四)有省級財政資金投入或者政府融資的重大項目;
(五)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就業等民生方面的重要情況;
(六)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
(七)審判、檢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八)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調整和縣級行政區劃變更、區域名稱調整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條 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的形式提出,其提出和審議的程式按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七條 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以及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有關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方案;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自收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之日起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審議。因情況複雜,不能按時審議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可以適當延期。
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重大事項報告需要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後提出。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人大代表、人民民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或者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重大事項報告,不作出決議、決定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將審議意見進行匯總整理,經最近一次召開的主任會議討論,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是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督促辦理機構。
有關機關對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行作出決定或者不報告的,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建議有關機關自行改正。
有關機關在建議自行改正的期限內仍不報告或者不自行撤銷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其報告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事項,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第十三條 有關機關應當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並將執行情況或者辦理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有關機關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由省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等監督措施。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責任;情節或者後果嚴重,並屬於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依法提出撤職案。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向本次會議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
去年3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曾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充分肯定製定該規定的必要性及有關內容的同時,提出了不少很好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認真學習借鑑部分省市的有關經驗,經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雲南省各級人民代奉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以 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省委審批。之後,法工委按照省委的意見又作了審議修改。現將法工委的統一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審議修改情況
草案修改稿對草案作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
1.
從實際需要出發調整適用範疇。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部分地州市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草案修改稿把只對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作出規定,修改為對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的履職活動均予以規範,從標題到內容都作了相應改動。
2.
對“重大事項”作出更為明確具體的界定,根據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要明確劃分、具體界定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和知情權,要從實際需要出發,把行政區劃變更、政府組成部門的設定和變更、省會城市的建設規劃及其變吏、承辦或者舉辦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大型活動的方案等納入重大事項的範疇予以規範的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對草案有關條款的內容作了必要的調整和增刪,從以下兩個方面對重大事項加以界定:
一是對討論並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條表述了這一內容。本條以草案第三條為基礎,把草案第三條中一般只涉及知情權和建議、意見權的重大事項調整到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去;增加了第(六)、(九)、(十)、(十一)等四項內容;刪去了“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不適應的決定、命令” 這一項內容,因為該內容地方組織法已有明確規定,並且已包含在本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之中;把“政府單項投資占當年地方財政支出3%以上的建設項目”修改為“政府使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單項投資占當年地方財政支出5%以上的建設項目”,使之更切合我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實際。
二是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常委會審議後一般只需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建議的重大事項的界定。草案修改稿增寫第四條來表述這一內容。其中,第一款的(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五)等九項內容是從草案第三條調整過來的,其他十一項內容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審時的審議意見並借鑑兄弟省市的有關立法經驗增加的。
3.
其他草案修改稿一是在第二條中增加了“應當在同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領導下”的內容;二是鑒於對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報告,有必要作出“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的基本要求,故增寫了第六條;三是由於有必要對重大事項的議案及報告的審議時限作出規定,故增寫了第七條;四是將草案第六、第九兩條合併為一條即第八條;五是在第九條中增加了“常務委員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改變主任會議的決定”這一規定。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上的修改。
二、審議意見和建議
法工委於2000年10月19日、30日兩次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逐條進行了認真審議。我們認為,該草案修改稿不但遵循了法制統一原則,與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相牴觸;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審時提出的問題,更切合我省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鑒於該法規草案修改稿已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肯定了制定這一規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確提出了要認真研究和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人大決定、人大決定權與政府行政權、地方人大決定權與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批准權的關係。會後,法制委員會拫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後報省委審批。今年2月21日,省委第170次常委會議討論後指出,制定該規定很必要,但草案修改稿中有些條文還不夠成熟,應進一步修改後再報批。
按照省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對如何修改這一規定進行了研究,並明確提出了修改原則。此後,法制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草案修改稿反覆進行研究修改,並徵求 了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意見,形成了規定草案笫二次修改稿。修改的主要情況是: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中心城市和邊遠地區情況差異大,對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難以統一規範,先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為宜,州、市、縣(市、區)人大和地區人大工委可參照執行。據此,刪 去了規定草案標題中的“各級”二字,改為“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正文內容也作了相應改動。
2.明確界定了什麼是重大事項,規定“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須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審查同意以及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備案的事項”。
3.
為了突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把有關條文改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進行。”
4.
為了處理和解決好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與政府的行政權、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與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批准權以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與知情權的關係,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從討論決定、審査同意、報告、備案四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重大事項的範圍並刪去了規定草案中已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以及過細的部分內容。
3.
鑒於黨中央明確提出了以德治國方略,在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關於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中增加了“以德治省”的內容。
4.
對是否把重大建設項目列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爭議較大。經反覆研究,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對此單列一條,即:“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項的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盅相應決定”。
5.
為保證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審議重大事項議案,避免重大事項久拖不決,規定了省人大常委會對提請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
此外,還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7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將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報省委審批。省委同意把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明確指出:“法律明確規定應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應依法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省委認為某一重大事項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更利於工作開展的,省政府應根據省委指示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先同省政府商議,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反覆研究修改後形成的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