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共分15條。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部分變更;
(二)市財政年度預算的調整和市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三)提請撤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四)提請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檢察委員會委員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六)城市總體規劃及其變更;
(七)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城市關係;
(八)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九)確定和變更市標、市樹、市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形式提出。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三)重要的執法檢查情況;
(四)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本市行政區劃的調整、變更情況;
(六)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內的重大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及其執行情況;
(七)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外新增加的市重大建設項目和國家控制的並由財政資金支持的公共建築工程項目的確定及其實施方案;
(八)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十)教育經費、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收支、減免和管理情況;
(十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十三)計畫生育、資源保護與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及環境質量狀況;
(十四)危及社會穩定的和給國家、集體、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處理情況以及重大災害處理情況;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廉政建設情況和對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
前款第(二)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直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和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和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重大事項議案和報告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前正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並同時提交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