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25
  • 實施時間:2010.11.25
(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0年10月27日經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25日
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下列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作出修改:
1、《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將第三十二條第五項關於“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係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應當轉出的個人賬戶金”的內容,修改為“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按規定應當轉出的個人賬戶金和統籌基金”。同時將法規中的“勞動保障”一詞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
將第十一條關於“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的內容,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二、將下列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款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1、《濟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第十二條
2、《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3、《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4、《濟南市菸草專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5、《濟南市民辦學校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6、《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
7、《濟南市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8、《濟南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9、《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10、《濟南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11、《濟南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12、《濟南市農村四荒資源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13、《濟南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第十八條
14、《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15、《濟南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16、《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17、《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18、《濟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19、《濟南市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20、《濟南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21、《濟南市基本菜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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