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1年8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以及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從實際出發,正確有效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四條下列事項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舉措;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三)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調整方案;
(四)省級預算調整方案及決算草案;
(五)本省行政區域內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舉措,以及城鎮建設、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
(六)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七)撤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八)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下列事項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要情況;
(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實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
(四)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五)省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七)全省經濟建設、改革創新、對外開放、區域發展、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況;
(八)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以及結果;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全省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的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後,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年度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的議題,需要個別調整或者報告的時間需要臨時調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法律、法規規定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提出。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依照《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重大事項以議案形式提出的,依照《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三章關於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的規定辦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近召開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自收到議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自收到議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重大事項以報告形式提出的,依照《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四章關於報告的聽取和審議的規定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自收到報告後,決定是否提請最近召開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統計數據等其他有關資料;
(五)在實施與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辦理。
負責承辦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對相關情況組織專題調研。
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可以視情況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
第十三條負責承辦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智庫、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和評估。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可以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徵求意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負責承辦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對公眾的意見建議,應當匯總並作出綜合反饋。
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確保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相牴觸,維護法制統一。
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重大事項時,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依法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形成審議意見,轉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辦理。
第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可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集中報告,或者在有關專項工作報告中報告,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報告,不需要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將審議意見轉送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遇有特殊情況的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貫徹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省監察委員會貫徹實施常務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有關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應當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質詢,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具體情況責令變更、依法撤銷有關機關越權作出的決定,或者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決議、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以及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從實際出發,正確有效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下列事項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舉措;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三)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調整方案;
“(四)省級預算調整方案及決算草案;
“(五)本省行政區域內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舉措,以及城鎮建設、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
“(六)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七)撤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八)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下列事項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要情況;
“(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實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
“(四)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五)省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七)全省經濟建設、改革創新、對外開放、區域發展、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況;
“(八)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以及結果;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全省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的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後,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年度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的議題,需要個別調整或者報告的時間需要臨時調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法律、法規規定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提出。”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依照《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第三項修改為:“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第四項修改為:“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統計數據等其他有關資料”。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辦理。
“負責承辦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對相關情況組織專題調研。”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可以視情況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負責承辦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智庫、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和評估。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可以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徵求意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負責承辦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對公眾的意見建議,應當匯總並作出綜合反饋。”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確保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相牴觸,維護法制統一。”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重大事項時,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依法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形成審議意見,轉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辦理。”
十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可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集中報告,或者在有關專項工作報告中報告,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報告,不需要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將審議意見轉送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遇有特殊情況的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結果。”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貫徹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省監察委員會貫徹實施常務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情況。”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有關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十九、將第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應當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質詢,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具體情況責令變更、依法撤銷有關機關越權作出的決定,或者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決議、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