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規定全文
(2015年10月2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武漢市委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調整方案和年度計畫、預算的部分調整;
(五)市本級財政決算;
(六)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撤銷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八)確定本市永久性節慶日、市樹、市花等;
(九)授予或者撤銷武漢市榮譽市民、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群體等榮譽稱號;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要情況;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改革舉措;
(三)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及重大調整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
(四)基本生態控制線規劃的實施情況及線內生態底線區的調整;
(五)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中期評估情況;
(六)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市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情況;
(九)市本級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計畫,政府投資的重大產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民生工程等;
(十)市人民政府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十一)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本市環境、資源以及歷史文物古蹟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十二)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基金或者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十三)大型國際、國內活動的申辦和籌備情況;
(十四)締結或者註銷與外國城市的友好城市關係情況;
(十五)市人民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情況,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推進公正司法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組織和人員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也可以先交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也可以先交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七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的形式提出。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案。必要時可以提供文字、視聽等形式的參閱資料。
需要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的,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應當草擬決議、決定草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根據需要,提議案人或者報告人也可以提供有關決議、決定的文本草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第八條 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一般應當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議議題,按照《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議題選定辦法》規定的程式形成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畫草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
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畫需要作個別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未列入年度議題計畫的重大事項,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一般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送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議案或者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視察或者調查,也可以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論證。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過程中,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聽取公眾意見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專家論證會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組織。
調查研究或者聽證、論證結束後應當提出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由提出議案或者報告的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出說明或者報告,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議案聯名人推舉其中一人向會議作出說明。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委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後,應當通過常委會公報、新聞媒體、武漢人大網等途徑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決定生效後一年內或者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閉會後七日內將審議意見轉送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相關規定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對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根據檢查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決議、決定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可以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對依法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對有關重大事項不報告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其限期改正;對決議、決定不執行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本規定可以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本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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