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權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14項,可概括為"四權",即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地方立法權和人事任免權。
重大事項決定權具體為: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作出後,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
監督權的內容,一 是工作監督,即圍繞改革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二是執法監督,即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立法權為,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地方立法是國家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事任免權為,在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決定任命、免去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個別領導人員及其有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歷史沿革
從1979年12月建立武漢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以來,已產生了5屆人大常委會,即第六屆、七屆、八屆、九屆、十屆人大常委會。歷屆人大常委會認真依法行使上述職權,在加強武漢市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保持社會穩定,保障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以及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和突出的貢獻。
現任領導
主任
馬國強
副主任
劉立勇、何艷(女)、胡樹華、丁雨、但長春
秘書長
朱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