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2013年7月31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規範和保障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司法公正,推進法治武漢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含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司法職能機關的司法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行使職權相結合,堅持集體行使監督權與實行民主集中制相結合,堅持加強、改進監督司法工作與最佳化司法環境,保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相結合。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完善和落實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監督司法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務司法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聯繫和監督司法機關的專門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對下列工作進行監督: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涉及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情況;
(三)其他需要監督的司法工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監督司法工作的議題: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和辦案質量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和日常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反映集中的問題;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映集中的問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方式: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三)組織工作滿意度測評;
(四)組織執法檢查和辦案質量檢查;
(五)提出詢問和質詢;
(六)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所列方式的工作程式,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三)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違法事項;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違法違紀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和處理意見;
(五)建議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專項工作報告前,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或者調研。
第十一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每年應當對上年度辦結的案件組織開展辦案質量檢查,並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檢查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辦案質量檢查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時,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專項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
滿意度測評結果作為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告的參考依據。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整改並報告整改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或者辦案質量檢查可以通過聽取匯報、座談、聽證、調查、指定檢查或者調卷抽查等方式進行。
常務委員會對執法檢查或者辦案質量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研究處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內務司法委員會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
執法檢查報告、辦案質量檢查報告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對社會影響大、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可以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相關機關進行專題詢問。
進行專題詢問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如涉及重大問題當場不能回答的,應當說明原因並經詢問人同意後,在確定的時間內答覆。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涉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重大問題,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案,質詢案的辦理依照監督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應當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或者形成的審議意見,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工作存在問題提出的具體整改要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整改的措施、在六個月內將整改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支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等法律監督工作。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抗訴案件向常務委員會報備的制度。
市人民檢察院每半年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工作情況,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適時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檢察院履行相關法律監督職責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開展旁聽庭審、評查辦案、見證執行等活動。
第二十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處理監督司法工作日常事務的具體職責:
(一)聽取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並提出監督意見,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及時研究處理並書面回復;
(二)支持和督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在法律監督工作中報告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事項;
(三)協助常務委員會參與了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提請的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結合日常工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開展執法檢查或者辦案質量檢查的重點內容的意見和建議;
(五)要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報送相關反映司法工作情況的材料;
(六)派員列席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與常務委員會確定的監督議題相關的會議;
(七)定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通報,聽取情況說明,重大事項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八)接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依法開展監督司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監督司法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監督司法工作專家諮詢委員會,並為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督促相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開展工作提供應有的保障和支持;對屬於上級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可以向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遭到非法干預或者打擊報復的,可以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提出控告。常務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並責成有關部門對非法干預或者打擊報復者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要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實施監督,或者責成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報請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不予辦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撓、妨礙、抵制監督等行為的,常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成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說明情況並限期糾正;
(二)責成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司法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職,與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不得泄露秘密,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機關的司法工作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的工作安排,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起草了《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並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規定(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監督司法工作規定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當前,我市的人大監督司法工作情況和司法環境總體上是好的,但人大監督司法工作尚需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司法環境也有待進一步最佳化和改善。同時,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盼,也迫切需要人大加強對監督司法工作的制度性建設。因此,制定監督司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十分必要。
二、規定(草案)形成的過程
年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制定監督司法工作規範性檔案列入了今年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胡緒鵾同志對這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後,內務司法委員會及時開展了相關工作,立足我市實際,在吸收和借鑑兄弟城市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初稿,隨後多次分別召開了部分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座談會和在漢知名專家學者論證會,邀請了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和部分律師代表座談,廣泛聽取意見,對規定(草案)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時,還向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作了專門匯報,並且專程赴廣州等城市人大進行了學習。在起草過程中,常委會分管領導及內務司法委員會還多次徵求和吸收了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單位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規定(草案)文本。7月10日,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規定(草案)。
三、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28條,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規定了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和目的以及監督對象;二是規定了監督司法工作的原則、監督司法工作的實施主體及其具體內容;三是規定了監督司法工作的議題來源、監督的基本方式以及具體的監督措施和工作程式;四是明確了內務司法委員會協助常委會處理監督司法工作日常事務的具體職責;五是規定了保障監督司法工作和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的措施;六是規定了監督自律和拒絕監督的處理措施。
規定(草案)體現了武漢實際,一是積極回應市人代會上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要求,將最佳化司法環境,保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作為支持和監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面予以了專門規定;二是吸收我市監督司法工作已有的經驗和做法,將堅持了11年之久並在全國頗具影響力的公檢法三機關辦案質量檢查制度納入其中;三是規範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行為,強調監督自律和違法責任,並提出了拒絕監督的處理措施。
(一)關於監督對象。儘管“司法”的具體內涵時有變遷,但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訴訟及其延伸活動始終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因此,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羈押場所管理、社區矯正和訴訟監督等訴訟及其延伸活動,亦應列入監督司法工作的範圍。據此,《規定(草案)》第二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司法職能機關的司法工作實施監督。《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機關的司法工作監督適用本規定。
(二)關於監督司法的原則。按照憲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及其與“一府兩院”的關係,《規定(草案)》第三條規定了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三個堅持與三個結合”的原則,即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行使職權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集體行使監督權與實行民主集中制相結合,堅持加強、改進監督司法工作與最佳化司法環境,保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相結合。
(三)關於監督司法的具體措施和工作程式。《規定(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司法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會前視察或調研製度;辦案質量檢查報告制度;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時,對司法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制度;有關監督司法工作的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案的提出以及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織等具體工作程式的專門制度;此外,對常委會關於司法工作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具體內容以及司法機關就其工作中所存在問題的整改時限和報告時限作出的專門規定。
(四)關於內司委協助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定位及其職責。為了解司法機關的日常工作情況,使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且落到實處,《規定(草案)》第五條第二款重申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定位,即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聯繫和監督司法機關的專門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具體事務。同時,《規定(草案)》第二十條對內務司法委員會處理監督司法工作日常事務的具體職責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五)關於保障監督司法工作和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的措施。《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常務委員會根據監督司法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監督司法工作專家諮詢委員會,並為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規定(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應當督促相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工作提供應有的保障和支持;對屬於上級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可以向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遭到非法干預或者打擊報復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提出控告。常務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並責成有關部門對非法干預或者打擊報復者依法處理。
(六)關於監督自律和拒絕監督的處理措施。《規定(草案)》第四條明確監督司法工作“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不予辦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撓、妨礙、抵制監督等行為的,常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的相應處理措施。《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對監督自律問題提出了專門要求,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司法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職,與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不得泄露秘密,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以上說明和《規定(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7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共20餘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50餘條意見和建議,內司委經過研究討論,在吸取相關意見基礎上,對《規定(草案)》13處條款做了認真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含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司法職能機關的司法工作實施監督。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完善和落實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監督司法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務司法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聯繫和監督司法機關的專門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對下列工作進行監督: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涉及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情況;
(三)其他需要監督的司法工作。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方式: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三)組織工作滿意度測評;
(四)組織執法檢查和辦案質量檢查;
(五)提出詢問和質詢;
(六)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所列方式的工作程式,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專項工作報告前,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或者調研。
七、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時,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專項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
八、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進行專題詢問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如涉及重大問題當場不能回答的,應當說明原因並經詢問人同意後,在確定的時間內答覆。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或者形成的審議意見,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工作存在問題提出的具體整改要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整改的措施、在六個月內將整改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每年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開展旁聽庭審、評查辦案、見證執行等活動。
十一、將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五項修改為
(三)協助常務委員會參與了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提請的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
(五)要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報送相關反映司法工作情況的材料;
十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常務委員會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要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實施監督,或者責成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報請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不予辦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撓、妨礙、抵制監督等行為的,常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成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說明情況並限期糾正;
(二)責成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此外,還對《規定(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匯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