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

1990年10月6日淮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廢止的決定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司法機關的執法情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法糾正其違法行為。
司法機關應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辦理,重大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處理或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內容:
(一)司法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司法機關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四)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安、司法工作的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工作報告時,其組成人員可以向報告機關提出詢問,被詢問的司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覆,說明情況。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質詢案;質詢案的提出及其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重大的違憲違法或有影響的案件,認為有必要,可以聽取有關部門辦理情況的匯報,或者閱卷調查,提出建議,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題工作匯報,並可以提出詢問和建議;如認為有重大的違憲、違法或其他重大問題,應當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司法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視察、檢查。在視察、檢查中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如認為有重大的違憲、違法或其他重大問題,應當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委員會對特定問題進行調查,並可以根據調查情況,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要求有關司法機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直接答覆申訴、控告人;
(二)要求司法機關報告辦理結果,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辦理結果,如果不能如期辦結,應當報告原因,申請延期。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司法機關辦理人民民眾申訴、控告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複查或複議,並及時報告結果;可以依法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詢問或質詢。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監督司法工作的需要,可以調閱司法機關有關的案卷材料。調閱案卷材料應當遵守司法機關的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司法機關應將上級業務部門有關的重要檔案、資料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法制工作委員會。
司法機關召開重要的司法工作會議時,應通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其法制工作委員會派員參加。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並查實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憲違法行為時,根據職權範圍和不同情節作以下處理:
(一)撤銷或建議撤銷本級司法機關與憲法、法律、法規以及與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非案件司法文書的檔案;
(二)責成有關司法機關限期糾正司法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責成有關機關對違法瀆職的司法工作人員給予處理;
(四)決定撤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的職務;
(五)提請罷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務;
(六)建議有關司法機關對觸犯刑律的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於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安、司法行政工作的決議和命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責成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區、縣司法機關有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時,可以建議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或者責成市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式處理。
第十九條 市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時,發現重大違反憲法、法律的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司法機關認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某項監督措施失當時,可以書面陳述理由,請求改變,常務委員會應及時作出答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違反本條例,拒絕或者妨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比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原則適用於本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同級司法機關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廢止的決定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廢止《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決定》作如下說明: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淮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並經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自1990年12月實施以來,在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國家、省關於人大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出台,《條例》內容明顯滯後:一是《條例》制定時間較早,內容相對簡單,且比較原則,許多規定已經成為地方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的常態化工作,不再具有法律的規範和引領作用。二是與《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相比較,其內容比《條例》更全面、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條例》已無保留和修改的必要。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經審議,決定廢止《條例》。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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