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在2007.04.10由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4.10
  • 實施時間:2007.04.10
經2007年2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4月10日
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廢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議案,決定廢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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