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的決定

2006年12月15日長沙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提請2007年1月 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2.15
  • 實施時間:2006.12.15
長沙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長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廢止《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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