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法律監督書的決定》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法律監督書的決定》的決定在2007.01.14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法律監督書的決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1.14
  • 實施時間:2007.01.1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法律監督書的決定〉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7年1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4日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9月11日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法律監督書的決定》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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