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0年8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0.13
  • 實施時間:2010.10.13
(2010年8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10月13日
為實現黨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部署要求,經對市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石家莊市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5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5年4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相關條款的決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二)《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5年4月14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相關條款的決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相關條款的決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三)《石家莊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管理辦法》(1992年2月22日石家莊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4年4月29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相關條款的決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相關條款的決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四)《石家莊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規定》(1994年6月29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9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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