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7.30
  • 實施時間:2010.07.30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30日
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和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
(一)河北省草地管理條例(試行)(1984年3月24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二)河北省追繳處理刑事犯罪贓款贓物條例(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三)河北省預算管理暫行條例(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1991年3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五)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六)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條例(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八)河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九)河北省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條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商品市場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十)河北省鄉村股份合作企業條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鄉村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修正)
(十一)河北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修正)
(十二)河北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十三)河北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十四)河北省城鄉集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十五)河北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條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十六)河北省預算初審辦法(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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