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05
  • 實施時間:2012.01.05
(2011年1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2011年1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並經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1月5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決定自2012年1月5日起施行。
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5日
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城鎮房屋拆改管理辦法》和《撫順市巡邏警察執法條例》,對《撫順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撫順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併拒不服從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或者區城建部門處罰決定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清除。在限期內拒不拆除或者清除,屬於違法建設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其他情形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壓占和依附市政公用設施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在設施保護區範圍內修建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以及擅自利用橋涵敷設管線的;
“(二)壓占地下管線,妨礙其使用、維修和養護的;
“(三)經批准臨時占用市政公用設施,使用期滿或者使用期間因設施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需要應當自行遷出而拒不遷出的。”
二、《撫順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除臨時建設以外未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者經批准臨時占用期滿未退還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對責任者按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20元的罰款,逾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在公園設定臨時商業服務設施和攤點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管理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撫順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經催告仍不改正,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清除或者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改變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變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經催告仍不改正,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清除或者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開設行車道口的;
“(二)擅自依附道路邊石搭設與路面相接的坡道的;
“(三)擅自設定公共汽車站點、交通崗亭、信號標誌的。”
四、《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對河道造成不利影響的,屬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爆破、鑽探、打井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三)搭建臨時建築物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存放物資、設備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殘土、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堤上放牧、開墾、挖土、取石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修建溫室、種植高桿農作物、亂墾濫種和擅自栽樹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建房、挖窖、開採地下資源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挖築魚塘、蛙塘、蓄水方塘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撫順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火葬區域內死者的遺體不實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門令其家屬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凡不按指定地點安葬、骨灰入棺埋葬、亂埋濫葬,由民政部門令其改葬或者深葬,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對戶外搭靈棚、設靈堂、擺放花圈者,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責令其拆除,並沒收其物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撫順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撫順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撫順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和《撫順市殯葬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10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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