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27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4.02
  • 實施時間:2012.04.02
(2011年12月27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經對我市現行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超出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設定權的規定予以刪除:
1、刪除《石家莊市行政執法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正在危害或者有確鑿證據證明即將危害社會的活動,可依法採取即使強制措施,但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情況緊急,不採取緊急措施就不足以防止或避免危害;(二)即時強制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小於所要防止或避免的損失”。
2、刪除《石家莊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監護辦法》第十條“外地流入本市的精神病人,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收容遣送”。
根據以上決定修改相關法規,並重新予以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32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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