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2.26
  • 實施時間:2001.12.26
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意見的報告》,決定廢止以下8件地方性法規:
一、《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二、《江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三、《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8年9月10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四、《江西省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五、《江西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條例》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六、《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七、《江西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八、《江西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上述八件地方性法規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失效,但過去根據這些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仍然有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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