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及法規性決議、決定的決定

11.《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1996年7月31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及法規性決議、決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9.29
  • 實施時間:2010.09.29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及法規性決議、決定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9日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及法規性決議、決定:
1.《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1991年5月3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1991年8月2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3.《甘肅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條例》(1993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甘肅省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條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5.《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種草種樹、發展畜牧的方針的決議》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6.《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決議》(1983年9月24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7.《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堅持“嚴打”鬥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1987年6月27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8.《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認真執行〈森林法〉,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的決議》(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認真貫徹〈婚姻法〉、〈繼承法〉,切實搞好計畫生育工作的決議》(1989年5月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0.《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的決議》(1989年9月2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1.《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1996年7月31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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