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頒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附屬檔案:1995年10月以前頒布的予以廢止或者自行失效的法規目錄(23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頒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1.21
  • 實施時間:1995.11.21
1995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廢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頒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廢止(含自行失效)我省地方性法規23件。過去根據這些地方性法規對有關問題作出的處理仍然有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