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決定,關於廢止〈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1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月2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廢止《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議案。鑒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1994年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我省1988年頒布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基本內容在國家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定,決定對我省這個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該法規廢止之前根據該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仍然有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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