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室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室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2.09
  • 實施時間:1999.12.09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廢止《廣東省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室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議案,鑒於這兩項法規的基本內容在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應當統一執行國家的法規,決定廢止《廣東省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室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在上述兩項法規廢止之前根據這兩項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仍然有效。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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