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的決定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的決定
  • 通過時間:1997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月4日
  • 頒布機構: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1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1月4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廢止《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的議案,鑒於該條例的基本內容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且該條例關於由律師協會對律師實行管理的一些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不夠一致,因此,決定廢止這個地方性法規。該法規廢止之前根據該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仍然有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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