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條的決定

為了促進我省教育、醫療收費制度改革,適應教育、醫療事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條的決定

(1993年9月1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我省教育、醫療收費制度改革,適應教育、醫療事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將《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教育收費和醫療收費)適用本條例……”中的“(包括教育收費和醫療收費)”刪去,全條修改為: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適用本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業務主管部門,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收費管理。”
教育、醫療收費劃出《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後,必須嚴加管理,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享受基礎教育和基本醫療服務的權利。
教育收費和醫療收費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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