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部分決定決議及法規解釋的決定

5、對福州中惠律師事務所提出的兩項法規套用問題的答覆(1997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部分決定決議及法規解釋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1.20
  • 實施時間:2002.01.20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關於廢止《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及其說明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所作的關於廢止《福建省財產拍賣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部分決定決議及法規解釋的議案及其說明。會議認為,《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部分決定決議及法規解釋頒布施行後,在一定時期內對我省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鑒於這些法規、決定決議及法規解釋或與上位法、WTO規則不相一致,或已有了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或實施期限屆滿,已無存在的必要,決定自即日起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及法規解釋:
一、地方性法規(四項)
1、《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1991年)
2、《福建省財產拍賣條例》(1994年)
3、《福建省鼓勵歸僑僑眷興辦企業的若干規定》(1995年)
4、《福建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1997年)
二、決定決議(十三項)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1980年)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打擊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活動的決議》(1982年)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經濟罪犯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延長一個月的決定》(1982年)
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物價工作的決議》(1982年)
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財政工作的決議》(1982年)
6、《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議》(1983年)
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1985年)
8、《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決議》(1986年)
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加強土地管理的決議》(1989年)
10、《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公民中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1990年)
1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決定》(1990年)
1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紀念憲法頒布實施十周年宣傳活動的決議》(1992年)
1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兩年內暫行停徵城市公共消防設施配套費的決定》(1998年)
三、法規解釋(五項)
1、關於省水產廳請示漁業行政案件複議分工的復函(閩人大辦[1990]61號)
2、關於建議取消《關於實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的第26條函(1993年)
3、重發《關於明確〈福建省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業生產資料權益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請示的答覆意見的函》(閩常辦[1996]綜字036號)
4、關於適用《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問題請示的答覆(閩常教[1996]26號)
5、對福州中惠律師事務所提出的兩項法規套用問題的答覆(1997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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