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12月13日
概述,施行時間,

概述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決定:
一、廢止《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黑龍江省嚴禁賣淫嫖娼的規定》、《黑龍江省義務教育投入條例》、《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二、對《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規具體修改如下:
第一、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省農墾總局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墾區的農作物種子工作,具體委託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墾總局另行制定。”
2.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農作物種子調運計畫實行歸口管理。地、市範圍內縣與縣之間調運種子,由地、市種子管理機構辦理準運手續。地、市與地、市之間調運和調出省的種子,由省種子管理機構辦理準運手續。墾區內調運種子,由省農墾總局辦理準運手續。”
3.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地、市、縣和省農墾總局所屬的種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種子檢驗機構,配備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員的考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將“省國營農場總局”和“國營農場總局”統一修改為“省農墾總局”。
第二、修改《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運輸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必須持有林木種子運輸證明。省內林木種子運輸證明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國有重點林區內的由省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簽發。出省林木種子運輸證明,分別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簽發,加蓋林木種子運輸專用章。”
2.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的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林木種子檢驗機構,配備林木種子檢驗員和儀器設備。林木種子檢驗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林木種子檢驗業務,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3.將“森林工業系統”統一修改為“國有重點林區”,將“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省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
第三、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除第二條第三款。
2.將第八條、第九條合併修改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其他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經營國家實行強制性標準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3.刪除第十條中的“一般性”內容。
4.刪除第十四條。
5.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經營高危險性以外的體育項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至1萬元罰款”。
6.刪除附屬檔案。
第四、修改《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對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修改為“對礦山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工程項目”。
2.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內容。
3.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新建、改建煤礦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進行現場檢查、驗收,按規定時限發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礦企業申辦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的,應當聯合組織培訓考核,統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分別按規定時限發證。”
4.刪除第五十一條第七項中的“培訓、”內容。
第五、修改《黑龍江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開辦經營性公共場所、開鎖業、舊行動電話交易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機動車維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信託寄賣業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有關閉、合併、遷移、更名、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註銷、變更後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2.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場所、開鎖業、舊行動電話交易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機動車維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信託寄賣業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複印件;
(三)場地平面圖和應急疏散預案。”
3.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
4.將第四十條第一項修改為:“除娛樂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開鎖業、舊行動電話交易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機動車維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信託寄賣業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有註銷、變更情形,未書面告知公安機關的”。
5.刪除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6.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中的“、開鎖業、舊行動電話交易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內容。
第六、將《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有企業因破產、兼併、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下列許可權辦理土地評估結果確認:
(一)省屬國有企業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二)市(行署)屬國有企業報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三)縣屬國有企業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四)企業土地使用權跨行政區域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五)上市公司報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不按規定辦理土地評估結果確認的,其處置行為無效。”
第七、將《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竣工驗收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的設計審批,由批准立項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將《黑龍江省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設立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向省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九、刪除《黑龍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
第十、刪除《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新生兒疾病篩查”內容。
第十一、刪除《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二、刪除《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內容。
第十三、刪除《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礦泉水、地熱水水源註冊登記和”內容。
第十四、刪除《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第十六條中的“和開工報告”內容。
第十五、將《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的“按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行時間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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