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管理,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按照事權劃分,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依法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國際信息交流和國際合作。
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等國家管理的國家公園,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
每年五月第二周為黑龍江省愛鳥周,十月為黑龍江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從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活動成績顯著的;
(二)制止或者舉報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行為,有重要貢獻的;
(三)在野生動物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四)其他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八條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網站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生物技術、工程技術、監視監測等措施,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
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生態修複方案,逐步恢復、改善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
單位和個人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域內開展植樹造林活動,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除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禁止採用全面整地、煉山等破壞已有植被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整地方式。
第十條 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調查、監測、評估結果,經科學論證,編制陸生野生動物生態廊道建設規劃,落實棲息地保護措施,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和遷徙活動。陸生野生動物生態廊道建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市、縣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暢通水生野生動物洄游通道,為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繁殖、索餌和越冬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以及候鳥主要遷徙通道、遷徙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合理設定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預測、預報工作。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預案,共同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邊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處理等防控工作,防止野生動物疫情傳入和傳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建設。
市、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收容救護工作,需要跨行政區域的,雙方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協商和配合。必要時,其共同的上一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協調,或者直接組織開展收容救護工作。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按照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收容救護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助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動物園應當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等需要救護的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救助或者將野生動物送交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費由當地財政部門核准撥付。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野生動物救助電話,以及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設定警示牌、修建必要防護設施、發放宣傳手冊、組織防護技術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因保護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十四條 以野生動物為主要內容的旅遊、觀賞、攝影、攝像等活動,應當依法進行。組織者和參與者不得有製造高分貝噪聲、高震動、閃爍射燈、驅趕、隨意投食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不得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第十五條 因科學研究、調查監測、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種群調控、人工繁育等情形,需要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取得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分布、種群數量和結構等情況提出,經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狩獵證,應當向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實施獵捕方案,包括獵捕目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期限以及安全防範措施;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放狩獵證:
(一)申請獵捕者有條件以合法的非獵捕方式獲得野生動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其目的的;
(二)獵捕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以及獵捕時間、地點不當的;
(三)根據野生動物資源現狀,不宜獵捕的。
第十八條 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因數量增長超過生態容量並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有關市、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獵捕數量和區域,經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獵捕。
第十九條 除國家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外,還禁止使用地弓、捉腳、粘網、絕戶網、密眼箔等獵捕工具。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規定並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政策和資金扶持、科研立項等多種形式,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前款規定以外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目錄管理,可以進行人工繁育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錄,由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開展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應當按照相關物種人工繁育管理規定進行。對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應當加強管理,防止其出逃或者因病形成疫情。
第二十一條 採用半人工繁育方式飼養林蛙等物種的,應當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具備必要的設施和條件,符合繁育區域、卵(蛋)收集、孵化、變態、越冬等繁育環節的要求。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證,應當向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野生動物種源合法來源證明;
(三)與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說明;
(四)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除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申請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向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合法來源證明;
(三)目的和實施方案;
(四)動物疫病管理或者其他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檢疫的,需提供檢疫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批准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人工繁育、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人工繁育、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經營場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並加強放歸期、放流期、禁獵期、禁漁期的監督檢查。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檢查站,發現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制止並及時報告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法部門依法收繳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組織檢疫和鑑定,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且無疫病的本地物種應當及時放歸。
任何組織和個人放生野生動物,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不得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無法辨別適合放生物種或者無法確定適宜野外放生地的,應當在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舉辦大型水生野生動物放生活動,組織者應當做好安全預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禁止放生本省無天然分布,來自境外、省外的野生動物物種。
第二十七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以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批准檔案,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准檔案。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准檔案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證從事相關行為的,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屬於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屬於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野生動物為主要內容的旅遊、觀賞、攝影、攝像等活動中的組織者、參與者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野生動物保護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評估方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
(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重新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重新制定本條例主要出於以下考慮: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系列重大部署的需要。近年來, 中央和省委對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對生態 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提出明確要求。為深入落實國家和我省部署, 需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法治保障。
(二)與上位法緊密銜接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於 2016 年全面修訂後,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措施作了重大調整。現行《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制定於1996年,雖經多次修正,但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方面已經不能滿足我省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發展的需要。因此,需要重新制定本條例,為我省野生動物保護提供法治遵循。
(三)落實上位法授權,解決我省野生動物保護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野生動物保護法》授權省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制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我省野生動物保護還存在棲息地保護方式單一、疫源疫病防控力度不強、收容救護機構不健全、外來物种放生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相關措施。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情況
省林草局自2017年開始著手準備重新制定《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開展了系統內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等工作。省司法廳積極推進該項立法,與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指導省林草局開展條例起草工作。2019年4月,省林草局向省政府呈報條例送審稿後,省司法廳會同省林草局,並邀請省人大相關委員會同志參加,按照立法工作程式,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各部門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以及部分社會組織的意見,同時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二是深入哈爾濱市、雞西市、伊春市開展調研,了解我省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際,聽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相對人意見;三是組織野生動物保護和法律方面專家進行了論證;四是在省人大常委會李顯剛副主任帶領下,就《條例(草案)》可否保留現行條例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政許可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務部和國家林草局進行了匯報溝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法務部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國家林草局持明確的支持態度。經查,全國其他絕大多數省份地方立法中均明確了這一行政許可制度。鑒於上述情況,同時考慮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制度是野生動物保護和規範利用的有效措施,《條例(草案)》對此予以明確;五是研究借鑑了甘肅、安徽等省的立法經驗。經反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於 2019年7月8日經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35條,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已明確的內容不再作重複規定。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相一致,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條)。
(二)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一是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要求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進行保護、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建設(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同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授權規定,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調整並公布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制定野生動物致害的補償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款)。此外,規定東北虎豹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第三條第三款),邊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處理等防控工作,防止野生動物疫情傳入和傳出(第十二條第四款)。二是關於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要求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會同相關部門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出售、購買、運輸等行為進行監管,對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進行檢疫、鑑定並放歸(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同時,允許對因數量增長超過生態容量並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開展計畫狩獵(第十九條)。此外,還規定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施行政許可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三)明確了野生動物保護措施。一是通過保護、改善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加強生態廊道建設、暢通水生野生動物洄游通道等方式為野生動物棲息、遷徙或繁衍等活動提供條件(第九條、第十條);二是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傳染病防治(第十二條);三是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第十三條);四 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規定並公布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四)明確了對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管理要求。一是為保護野生
動物食物鏈,對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和全面清林整地造林提出要求
(第九條第三款);二是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止排放污水、廢氣,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第十一條),並要求不得使用地弓、捉腳、絕戶網、密眼箔等獵捕工具(第二十條第一款);三是要求獵捕野生動物應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不得超限額獵捕(第十六條第一款);四是要求單位和個人繁育林蛙等物種,要按照物種人工繁育管理相關規定開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五是對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要求提供或者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和檢疫證明(第二十五條);六是要求放生野生動物不得干擾當地居民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舉辦大型水生野生動物放生活動要履行備案手續,同時規定禁止放生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天然分布,來自境外、省外的野生動物物種(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五)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一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情形規定了 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二是對藏匿、販賣、宰殺受傷、病弱、受困、迷途等需要救護的野生動物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第三十條);三是對擅自開展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四是對相關旅遊、觀賞、攝影、攝像等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五是對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規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建立收容救助場所,因保護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採用半人工繁育方式飼養林蛙等物種應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該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通過的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建立野生動物收容救助場所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建設的職責。規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按照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收容救護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助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等需要救護的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救助或者將野生動物送交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費由當地財政部門核准撥付。
野生動物損害有補償
條例明確規定因保護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時,規定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半人工繁育方式飼養林蛙需辦理許可證
考慮到林蛙養殖對林蛙種群的擴大和我省林區經濟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為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在我省林蛙養殖發展上,不能守著金飯碗要飯吃,要增強讓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的能力,應當加強對我省野生林蛙的保護,依法規範其人工繁育活動。同時,考慮到林蛙人工養殖所需設施和條件的客觀情況,條例規定採用半人工繁育方式飼養林蛙等物種的,應當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具備必要的設施和條件,符合繁育區域、卵(蛋)收集、孵化、變態、越冬等繁育環節的要求。具體辦法授權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