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

《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10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06年10月20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

條例全文

(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位於東經131°58′30″-133°07′30″,北緯45°01′00″-45°34′30″,具體界線和面積以國家批准的檔案為準。
第三條 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依法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省和雞西市人民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於雞西市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業務上接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省建設、水利、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旅遊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的義務,對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行為有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八條 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開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的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四)制定保護區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按照規劃和許可權審批保護區實驗區內的建設項目;
(六)負責病蟲鼠害防治、疫源疫病監測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七)開展國際、國內保護區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八)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森林防火工作;
(九)對保護區的開發、建設、保護和旅遊服務行業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保護區總體規劃由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批。經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條 保護區內各單位編制的各類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管理局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需要在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保護區內禁止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損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管理局應當在國家批准確定的保護區界線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分界線上設立界標。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核心區內現有的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濕、還林、還草;現有的居民,應當有計畫地遷出。
第十五條禁止在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管理局批准。
經批准進入緩衝區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路線、範圍內進行,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採集標本。各項活動均應當接受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並將活動成果副本提交管理局存檔。
第十六條 實驗區禁止擴大耕地面積。對原有耕地鼓勵發展無公害農業,或者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濕地。
第十七條 在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由管理局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實驗區內開展旅遊活動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不得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活動。
第十八條 保護區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護區內病餓、受傷、被困、擱淺、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救護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救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及時報告管理局的義務。
第十九條 保護區內的水資源應當優先保證人民民眾生活用水和濕地生態用水。工農業生產用水應當制定科學的用水計畫,按計畫取用。直接取用保護區自然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取水許可證,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計畫和用水總結的同時,應當抄送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 流入興凱湖的河流上游新建水利工程,應當事先徵求管理局的意見,不得影響保護區的生態用水。興凱湖流域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標準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取用水對保護區生態用水造成影響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同時報告省環保、水利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水域中的船舶實行總量控制。船舶的具體數量,由管理局提出意見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水域中的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到管理局指定的地點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第二十三條 保護區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施用農藥、化肥時,其包裝物和廢棄物不得隨處丟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保護區內傾倒固體垃圾,排放的廢水、廢氣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局應當開展對保護區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建立保護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監測數據,建設和完善檔案信息管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嚴格執行保護區發展建設規劃的;
(二)不認真履行管理局主要職責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8月7日,農林委員會審議了省政府提交的《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農林委員會認為,興凱湖自然保護區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列為國際重要濕地,又是國際界湖。因此,建設和管理好這個保護區,不僅對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會在國際上產生積極的影響。目前,該區在保護、建設和管理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立法加以解決。為了加強興凱湖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把該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及時和必要的。該條例草案符合保護區實際情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與國家有關法律基本不牴觸,一致同意提交常委會審議。農林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個別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已明確“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濕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業務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政主管部門”,並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表述做相應修改。
建議按省編委黑編[2001]176號《關於成立黑龍江省興凱湖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的通知》的規定,將該條第二款“是雞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修改為“隸屬於雞西市人民政府”。另外,建議該條第三款增加“畜牧”部門。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五項“病蟲害防治、疫源疫病監測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改為第六項,表述為“負責病蟲害防治、疫源疫病監測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考慮條例草案已明確了管理體制和事權劃分範圍,條例草案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中的“負責社區共管”,在現實中難以實行,建議刪掉。將原第六項變為第七項,修改為“負責保護區對外交流與合作”。原第七項改為第八項。
三、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省直有關部門”,明確具體部門,以便操作。
四、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為“保護區內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有關專業規劃,並經管理局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中“未經管理局批准”,修改為“未經批准”。因為有些事項的批准,可能超出管理局許可權。
六、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按照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八、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的罰款額度,與現行法律和法規不一致,應做相應修改。
九、管理局內設機構無行政處罰權,應刪掉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或管理局的所屬機構”的字樣。另外,建議刪掉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因為第一款已規定明確,不必重複列舉。
十、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表述不夠規範,建議修改。
農林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個別文字和條款技術處理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已轉給法工委,供下一步修改時參考。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6日下午,本次常委會議對《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議初審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草案修改稿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贊成本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該條例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位於東經131°58′30″-133°07′30″,北緯45°01′ 00″-45°34′30″,具體界線和面積以國家批准的檔案為準。”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修改為兩款表述。第一款為:“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於雞西市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業務上接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款為:“省建設、水利、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旅遊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後增加“並在自然資源的保護上接受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的表述。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三十七條中的“轄區”修改為“場區”。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未經批准,實驗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的第(三)項中的“葬墳”二字刪除。
七、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07年1月1日。
另外,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8月14 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作為我國和世界的重要濕地,又是中俄界湖,制定一個地方性法規加強保護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對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改善都具有重要意義,也會在國際上產生積極影響。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會同農林委、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到雞西市興凱湖保護區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管理局和省農墾總局及相關單位的意見,還到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專門徵求了對興凱湖立法的意見,並對條例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9月25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嚴格保護”後增加了“合理開發”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二、根據農林委員會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中的“業務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於雞西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管理局職責中第一項細化為兩項表述,即:“(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二)開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的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同時,將第五項也細化為兩項表述,即:“(六)負責病蟲害防治、疫源疫病監測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八)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森林防火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保護區總體規劃由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批。”(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五、根據農林委員會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保護區內各單位編制的各類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管理局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興凱湖作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其保護區總體規劃是由國家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正在修編中,國家可能對現有總體規劃作出適當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條例不宜具體明確保護區各功能區的界限和面積。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刪掉。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表述為:“實驗區禁止擴大耕地面積,對原有耕地鼓勵發展無公害農業,或者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濕地。”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一條對保護區內野生動物實施保護的規定,表述為:“保護區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護區內病餓、受傷、被困、擱淺、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救護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救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及時報告管理局的義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九、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款,同時增加“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建設項目”的規定作為該條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十、有的組成人員認為,對違反條例草案禁止行為的處罰過輕,而且幅度過大,建議修改。據此,將條例草案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合併,統一規定處罰一千元以上至一萬元以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十一、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已經明確將保護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權授予了管理局,再次將行政處罰權授予管理局所屬機構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建議修改。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破壞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由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十二、根據農林委員會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表述為:“保護區內省農墾總局所屬農場負責查處其轄區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接受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除上述修改外,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及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和修改。原條例草案共四十一條,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共三十九條,所有修改的內容均用下劃線作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三十六)修改《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保護區內禁止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損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管理局應當在國家批准確定的保護區界線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分界線上設立界標。”
3.刪去第十四條。
4.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核心區內現有的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濕、還林、還草;現有的居民,應當有計畫地遷出。”
5.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在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管理局批准。
經批准進入緩衝區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路線、範圍內進行,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採集標本。各項活動均應當接受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並將活動成果副本提交管理局存檔。”
6.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7.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在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由管理局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實驗區內開展旅遊活動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不得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活動。”
8.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9.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其中的“保護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不得向保護區內傾倒固體垃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保護區內傾倒固體垃圾”。
10.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2.刪去第三十四條。
13.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
14.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三)修改《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九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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