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03年12月1日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0月17日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以下簡稱植物園)的保護,充分發揮其科研、科普、教育、示範基地作用及調節城市生態環境和休閒觀賞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植物園位於哈爾濱市動力區,總面積136公頃,其範圍以國家批准的建園規劃為準。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植物園有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植物園行政主管部門。植物園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保護植物園植物資源、設施及其生態環境,開展森林防火和病蟲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蒐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種和種質資源,引入和繁育優良苗木、花卉;
(四)組織和開展林業科學研究、生態環境監測及林業科學知識和森林生態功能宣傳教育,開展森林生態旅遊,為社會科研、教學、參觀、考察提供服務;
(五)對破壞植物園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條 植物園的保護和建設應當納入省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 植物園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對植物園負有保護責任,在植物園的保護和建設方面應當給予扶持。
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遵守所在地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關社會事務管理等規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植物園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鼓勵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合資、合作、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植物園的保護以及與植物園發展規劃相一致的建設。
對植物園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編制和調整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應當本著保護第一、引繁並重、布局合理、長短結合、持續發展的原則。
經批准的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植物園內植物及時進行記錄管理,建立栽培及資源管理檔案。
第十條 植物園應當開展本省及東北地區野生珍稀瀕危植物遷地保護工作,引種、馴化和培育與當地生態環境相適應的溫帶、寒溫帶優良植物品種,提高科研、科普、旅遊、觀賞價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少植物園面積或者改變林地用途。
不得在植物園內新建城市公用設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設施需要維修、改造時,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向植物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與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對因施工毀壞的植被和設施,應當依法賠償。
植物園內不得建設與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不一致的建築物和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十二條 在植物園內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拍攝影視作品等活動,應當事先向植物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批准手續,在批准的範圍內進行。
確因科研需要對植物進行採樣的,須經植物園管理機構批准,由植物園管理機構指定專人採集,並交納資源補償費。
第十三條 不得採伐植物園的林木。確因防治病蟲害、促進林木生長等必須採伐林木的,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第十四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植物園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
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和森林防火組織,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並與周邊單位、社區簽訂森林防火公約。
第十五條 植物園森林防火期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和9月15日至11月15日。植物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當年物候情況延長森林防火期,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工作,確保植物資源安全。
第十七條 進入植物園的人員應當遵守植物園的各項制度,服從植物園管理人員的管理。
植物園內可以適當設定必要的商亭。從事商服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植物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指定的位置經營,不得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省林業森林公安局在植物園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植物園內植物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園區治安,依法查處破壞植物園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在植物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植物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
償:
(一)盜伐、盜挖植物園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補種盜伐、盜挖株數十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處以林木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毀壞林木致死的,責令補種致死株數五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處以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
(三)未經批准進入植物園施工或者進行城市公用設施維修、改造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植物園內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和廢氣及生活污水,或者向植物園內和圍牆、圍欄外側十米範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植物園各種設施及標誌的,責令限期恢復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恢復所需實際費用或者損失金額二倍的罰款;
(六)未經批准進入植物園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拍攝影視作品等活動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埋墳、開墾、取土等破壞植被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挖蚯蚓等破壞植被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八)防火期內在室外吸菸或者使用明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九)獵捕鳥類等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罰;
(十)擅自折枝或者採集植物花、果、莖、葉、根、皮、種籽和其他林副產品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在植物園內隨地便溺、吐痰、丟棄果皮、紙屑、水瓶等垃圾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十二)在植物園設施及植物體上亂刻亂畫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擅自進入植物園的,處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植物園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濫伐林木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以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植物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植物園管理機構或者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 不嚴格執行植物園發展建設規劃的;
(二)不認真履行植物園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始建於1958年,總面積136公頃。做為我省林業科研教學、國家科普教育、全國花卉生產和東北地區珍稀植物保護四大基地的植物園,擔負著蒐集、保存、保護溫帶和寒溫帶森林植物種質資源及引種、馴化、繁育等科學研究、成果推廣、科普宣傳教育的任務。建園四十五年來,先後從東北、華北、西北等地引進植物3000餘種次,與十幾個國家和地區開展長期的種子交換關係。園內植物品種現已達到1200種以上,森林覆被率達90%,體現了我國東北地區主要森林植物群落類型,成為大小興安嶺和長白山林區森林植物的櫥窗和縮影。但自1988年植物園對外開放以來,在管理方面出現了諸多問題,破壞植被、濫占林地、損毀設施、獵捕鳥類等現象時有發生,使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質量明顯下降;由於投入不足,影響了植物園的開發建設;因周邊居民保護生態環境意識較差,給園區管理和森林防火帶來很大難度。我省森林植物園是全國十個具有國際植物園使命的植物園之一,也是國內唯一處於省會市區內最大的一片森林綠地和氧源地,被譽為“哈爾濱之肺”,它的存在對調節城市小氣候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植物園於2001年開始進行維修改造,為哈爾濱市市民提供了極好的科普教育和休閒娛樂場所,也成為城市生態旅遊的重要景觀。因此儘快制定一部專項法規,依法加強植物園的保護 、建設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制定《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規章。
該條例為農林委員會直接牽頭起草的法規草案。農林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林業廳的有關人員成立了起草小組。起草過程中,結合植物園實際,借鑑了省外植物園的先進管理經驗。為了確保法規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計委、省編委及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涉法部門和基層工作同志的意見,組織部分專家學者進行了論證。農林委員會對條例草稿進行了兩次審議,並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經過認真修改,形成了該《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植物園所在地人民政府保護責任問題。進一步加強植物園的建設和管理,切實保護好市區這片珍惜的森林綠地,提高轄區內居民自覺保護植物園生態環境的意識,需要發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作用。因此《條例(草案)》中規定,植物園所在地人民政府對植物園負有保護責任,在植物園的建設和管理方面應當給予扶持。同時也明確了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遵守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關社會事務管理的規定。
2、關於拓寬植物園開發建設資金來源問題。植物園為省屬公益型科研事業單位。長期以來一直靠省財政撥款,機構經費僅滿足職工開支,用於保護和建設的資金嚴重不足。為了保證植物園的可持續發展,除政府加大投資力度,植物園通過生態旅遊積累建設資金“以園建園”外,還應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吸納各方面的資金,開發建設植物園。因此在《條例(草案)》中規定,鼓勵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合資、合作、捐贈等形式,參與與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相一致的開發建設。
3、關於植物園林地保護問題。鑒於植物園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今後處理城市建設和植物園保護的關係上,應當本著生態優先的原則。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植物園林地用途。禁止在植物園內新建城市公用設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設施需要維修、改造時,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向植物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4日下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一審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農林委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內容比較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林委、省林業廳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10月15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 為了更加準確地體現立法宗旨,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本條例的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並對相關條款表述也作了修改。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五)項中的“依法”二字刪除;將第七條第三款中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少植物園面積或者改變林地用途。”;將第二款修改為:“不得在植物園內新建城市公用設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設施需要維修、改造時,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向植物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與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對因施工毀壞的植被和設施,應當依法賠償。”;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植物園內不得建設與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不一致的建築物和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拆除。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植物園內可以適當設定必要的商亭。從事商服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植物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指定的位置經營,不得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毀壞林木致死的,責令補種致死株數五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處以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中的“違反本條例規定,濫伐植物園林木的”修改為“植物園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濫伐林木的”。
七、經研究,將該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03年12月1日。
另外,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修改部分已經用下劃線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5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多數組成人員認為,始建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唯一能夠代表我國東北地區主要森林植物群落景觀類型的省森林植物園,不僅對研究和保護溫帶、寒溫帶森林植物種質資源具有極高的科研價值,同時作為哈爾濱市區內現存的最大一片森林綠地,對於調節、改善城市的小氣候和生態環境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制定一部單項法規,依法對其加強保護和管理是必要的。但也有一些組成人員對此項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異議。會後,為進一步了解植物園的實際情況,人事委員會、農林委員會組織在哈的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赴植物園進行了視察。參加視察的人員一致認為,從植物園發展的歷史和現狀來看,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已不適應該園的保護和發展的需要,通過立法手段促進其長期穩定發展是可行的。同時,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及有關主管部門召開座談會,認真徵求了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規劃局、建設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經法制委員會9月28日第十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進一步明確植物園管理機構的執法許可權,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依法對破壞植物園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中增加了有關認養的規定,表述為:“鼓勵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合資、合作、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植物園的保護以及與植物園發展規劃相一致的建設。”;刪除第三款中省森林植物園作為表彰獎勵主體的規定,表述為:“對植物園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三、根據哈爾濱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八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經批准的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中禁止性規定與法律責任條款予以合併,同時對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的處罰數額和幅度作了較大修改。第三項的“一萬元至三萬元”修改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第四項中的“一千元至一萬元”修改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第五項中的“二倍至五倍”修改為“二倍”;第六項中的“一千元至五千元”修改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對第七項中違法行為的處罰進一步細化,對不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作了調整,表述為:“埋墳、開墾、取土等破壞植被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挖蚯蚓等破壞植被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第八項中增加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吸菸、用火行為的規定,表述為:“防火期內在室外吸菸或者使用明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十元以下一百元以上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在分組審議時,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三項中規定的禁止室外吸菸和使用明火的規定擴大到非防火期。考慮到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中對野外用火的禁止性規定僅限於森林防火期內,另外,在非防火期,已經萌芽的樹木和植被的可燃性很差,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很小。法制委員會會同農林委員會、省林業廳認真研究後,認為還是不做修改為好。
此外,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所有修改的內容已經用下劃線在草案修改稿中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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