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5-4-17
  • 廢止時間:2018年6月28日
簡介,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種子生產基地和保護範圍,第三章 經營者須具備的條件,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廢止決定,

簡介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林木種子質量,維護林木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林木種子,是指用於林業生產和國土綠化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從事林木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林木種子工作,市(行署,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林木種子工作。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林木種子工作。森林工業系統內企業已實行政企分開,林木種子管理工作交給市、縣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省農墾等有關部門可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系統的林木種子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積極扶持林木良種的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
第六條 在林木種子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省和森林工業系統內的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工作。林木種質資源的蒐集、整理、鑑定、保存和利用的管理工作由其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從國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登記種質資源的名稱、產地、數量、保存地點等,附適量的種子供鑑定和保存,並按有關規定報林業部備案。
單位和個人向國外輸出林木種質資源的,必須先經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批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後,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章 種子生產基地和保護範圍

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一)天然紅松、紅皮雲杉、水曲柳、黃鳳梨、胡桃楸等珍稀、瀕危樹種的種質資源;
(二)經選擇確定的優樹、優良林分和優良種源;
(三)異地收集的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
第九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省的林木良種審定、認定工作。省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由有關單位的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
審定林木良種應當按省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制定的審定程式進行。經審定、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由省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頒發良種審定或認定合格證書,並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未取得林木良種審定或認定合格證書的林木種子,不得作為林木良種經營和推廣。
第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造林綠化規劃建立林木種子生產基地,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已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變動或占用。
第十一條 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只準進行撫育、衛生伐。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從事撫育、衛生伐時,必須進行調查設計,經縣、市林木種子管理機構逐級審查後,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審批。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
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撫育、衛生伐的採伐指標應當在採伐限額中優先安排,採伐收入全部用於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建設。
第十二條 從事商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併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商品林木種子生產:
(一)有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確認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或採種林分;
(二)有熟悉林木種子生產、質量檢驗的技術人員、設備和場所。
森林工業系統內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三條 採種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進行,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採種。林木種子生產者應當填寫產地標籤。
第十四條 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林木種子,由市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有計畫地統一組織收購。
進入林區收購林木種子時,應徵得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在造林綠化所需的林木種子收購計畫未完成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經營。
紅松種子作其他用途時,經營者應當對種子資源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經營者須具備的條件

第十五條 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對所經營林木種子能正確識別種類、鑑定質量和掌握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林木種子相適應的資金、營業場所和設施。
第十六條 具備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森林工業系統內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每年驗證一次。
第十七條 經營的林木種子,種和種源必須清楚,達到國家或地方質量標準,並附有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和產地標籤。
經營林木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經營的林木種子,供需雙方應當共同扦封樣品,以備復檢。
第十八條 調運或者郵寄林木種子出縣境的,必須持有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植物檢疫證。
運輸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必須持有林木種子運輸證明。省內林木種子運輸證明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森林工業系統內的由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簽發。出省林木種子運輸證明,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協商後簽發,統一加蓋黑龍江省林木種子運輸專用章。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檢查站可以對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運輸進行檢查,對無證運輸的有權扣留,並依法處理。
鐵路、公路、航空、水運、郵政等部門應當憑證優先安排運輸和郵寄林木種子。未取得本條前二款規定證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承運和郵寄。
第十九條 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市際間林木種子調劑,市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縣際間林木種子調劑。本省主要造林樹種種子緊缺,需從外省調入時,必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系統內林木種子調劑。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貯備、使用林木種子,應當依據國家或地方標準進行林木種子質量檢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林木種子檢驗機構,配備林木種子檢驗員和儀器設備。林木種子檢驗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林木種子檢驗業務,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核發林木種子檢驗員證。林木種子檢驗員對生產、經營、貯備、使用的林木種子進行抽檢時,應當依照林木種子檢驗的有關規定提取樣品、樣品由被抽查者無償提供。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
第二十三條 林木種子行政執法人員有權進入種子生產、經營、貯藏和運輸現場,對林木種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用種單位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子,有權制止非法運輸。
林木種子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木結實豐歉規律及生產用種需要,組織有關單位貯備林木種子。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組織貯備系統內的林木種子。
貯備林木種子應當執行有關標準和規定,保證貯備的林木種子質量,並應當優先貯備林木良種。
林木種子貯備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從事林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良種。營造速生豐產用材林和經濟林必須使用良種。利用國家投資或由國家扶持造林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統一安排使用林木種子。
禁止使用無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和無產地標籤的林木種子進行育苗生產。
第二十六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塗改《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林木種子運輸證明》。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種子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林木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非法經營或推廣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或推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林木種子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九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林木種子的,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林木種子執法人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沒收林木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三十條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採種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種、賠償損失、沒收種子,可以並處經濟損失1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運輸林木種子證件不全或貨證不符的,扣押其所運輸的林木種子,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沒收林木種子,並處以種子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單位和個人處以運輸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造成危害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經濟損失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偽造、倒賣、轉讓、塗改《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偽造、倒賣、轉讓、塗改《林木種子運輸證明》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使用無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和無產地標籤林木種子進行育苗生產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沒收種子;造成經濟損失的,處以經濟損失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在林木種子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我省是林業大省,北方林木種子主產區,需要依法加強管理;省政府提出的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議案,基礎比較好,符合實際情況,規範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又到五常市林業局和有關林場進行了調查和座談。並會同省林業廳同志赴京徵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局和林業部有關司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根據委員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地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農林委員會又進行了審議,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條,沒有明確賦予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職權。我們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國家林業部林木種子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後面加上了這一內容,表述為:“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二、有的委員提出,對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應當強化管理,不準亂砍濫伐。我們調查時也發現,確有些林業部門為了緩解經濟壓力,給林木種子生產基地下達木材生產任務和上繳利潤指標。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加上了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只準進行撫育、衛生伐”等內容。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有關保證完成種子收購計畫的規定不夠具體。對此我們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進入林區收購林木種子,應徵得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還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作了修改,表述為:“紅松種子作其他用途時,經營者應當對種子資源損失給予適應補償。”
四、省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議案第十七條規定將省內運輸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放開,不用證明。在審議中,有的委員認為目前不宜放開,應規定憑證運輸。對這個問題,我們徵求了國務院法制局和林業部主管部門的意見。林業部主管部門領導的答覆是,運輸問題是林木種子管理的關鍵環節,它對控制假劣種子外流和適地適樹調撥種子起到了把關作用。在當前經濟轉軌過程中,如果運輸放開不管,“種子第一”的原則難以實現。目前全國有三分之一的省對林木種子實行憑證運輸。他們建議我省對主要林木種子的省內調運也
實行憑證運輸。國務院法制局認為,憑證運輸在國家條例和細則中雖然沒作規定,但黑龍江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對珍貴和瀕危樹種如紅松等規定憑證運輸也是可行的。修改期間,農林委員會委託省林業廳徵求了主管省長的意見,省長研究同意規定省內憑證運輸。根據這些意見,我們在修改稿第十八條內,增加了省內憑證運輸的規定,表述為:“運輸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必須持有運輸證明。省內運輸證明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森林工業系統內的,由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對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假冒偽劣種子的處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單獨執行,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執行。林業部法規司也提出,該項違法行為的處罰可參照農業法有關規定作適當修改。根據上述意見,我們將這一條修改為“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林木種子的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執法人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沒收林木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即《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對使用無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林木種子的,沒有對應罰則,應增加相應的處罰內容。我們在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表述為:“對使用無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和產地標籤的林木種子進行育苗生產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沒收種子;造成經濟損失的,處以經濟損失2倍以下罰款。”
七、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只規定了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沒有規定。我們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三十五條,作了相應的規定。
八、有的委員提出,該《條例(草案)》沒有對林木種子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 嚴格公正執法作出規定,建議應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增加了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約束性條款,新增加了一條,即第三十六條,具體表述為:“對在林木種子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原《條例(草案)》共三十七條,我們在修改時作了調整,增加了四條,刪掉了一條,現在的《草案修改稿》為四十條。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做了一些個別的文字修改,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農林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三日召開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我省森林面積大,又正處於治理“兩危”時期,造林綠化任務很重,對林木種子的管理直接影響我省森林資源恢復和國土綠化,況且目前林木種子管理存在很多問題,急需依法加以規範,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比較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無牴觸,一致同意提請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 審議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見:
一、關於明確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職能問題,條例草案的第四條,沒有明確規定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職能,而在後面的具體條款中對諸項管理事宜,均表述由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國家林業部的林木種子管理實施細則已有規定,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均有已設立多年、組織健全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又不需要增加人員編制。據此農林委員會建議,在第四條中加上一款,表述為:“林木種子的具體管理工作,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二、關於保證完成種子收購計畫問題,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難以操作,委員們認為,在省內取消運輸證明、完全放開經營的情況下,在公路運輸過程中無法控制,只有授權木材檢查站把關,建議將第十七條中的木材檢查站內容移入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檢查站可以對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運輸進行檢查,在沒有完成收購計畫之前不準運出林區。”
三、關於印製和簽發運輸證問題,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內“出省林木種子運輸證統一加蓋黑龍江省林木種子運輸專用章,出省林木種子運輸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後統一印製、簽發。”的表述不妥,在實際工作中不便執行,建議再作協商,明確規定如何印製和簽發。同時建議將第三十五條刪掉,因為這一條同第十七條的內容重複和不一致。
四、關於在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問題,有的委員提出,接種試驗,有有害的,有有益的,建議斟酌修改。
五、關於行政處罰執行機關問題,條例草案中已明確規定,省
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系統的林木種子管理工作,而在條例
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有關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中,未體現森工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權,建議在修改時對這些條款加以補充完善。
此外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在此
不一一說明了。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林木種子是林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種子的優劣對林業生產關係重大,推廣使用良種是提高林木生長量、改進品質的一個最有效的途徑,是促進林業發展的重要條件。國家非常重視種子的立法工作,國務院於1989年3月13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林業部於1995年9月12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林木種子管理實施細則》,把林木良種的選育、審定、繁育、推廣和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檢驗、檢疫、貯備等方面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為依法治種,促進林木種子事業的發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我省是林業大省,種質資源豐富,多年來為我省林業生產提供了大量的林木種子,全省林木種子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由於人們對林木種子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林木種子行政執法力量薄弱,與國家種子法規相配套的地方法規不健全,造成了林木種子管理工作較亂,致使亂采、亂購、亂用林木種子、以次充好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林業生產的發展。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保障林木種子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種子質量,促進林業生產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木種子管理條例》,制定適合我省實際的林木種子管理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發布實施後,省林業廳開始起草配套法規。根據1997年地方立法工作計畫,省林業廳將《條例》進行了多次修改,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按立法程式徵求了地(市)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4月30日由省政府法制局主持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又對《條例》進行了討論修改,經5月20日省政府第十二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本《條例(草案)》。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林木種子管理體制
林木種子管理體制對搞好林木種子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根據現行體制,省、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有林木種子管理職能,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內具有種子管理職能。因此,《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林木種子工作。市(行署)、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林木種子工作。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系統林木種子工作。根據我省農墾等部門實際情況,《條例》還規定省農墾等有關部門可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主管本系統的林木種子工作。
(二)關於林木良種審定
林木良種選育過程具有周期長、見效慢等特點。我省從七十年代就開始進行良種選育工作,現已具相當規模,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能力。林木良種的增產效益已經在林業生產實踐中得到證實。林木良種的審定和推廣是一項很嚴肅很重要的工作,直接關係到我省今後林業發展速度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條例,全省應設立一個統一的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全省境內的林木良種。因此《條例》規
定了省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應當由省林業行政、森工行政、生產、科
研、教學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
(三)關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
我省林木種子生產以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為主,由於當前林業經濟危困,個別地方出現了改變、擠占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的現象,有些地方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撫育(衛生)伐時不按規定調查設計,甚至有單純取材思想,這些問題如不解決,必將影響我省林木種子生產。為此《條例》規定了“已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變動和占用”。“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從事撫育(衛生)伐時必須進行調查設計,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審批”。
多年來我省造林綠化所需的林木種子收購任務經常完不成,造成生產用種短缺,嚴重影響了林業生產的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杜絕亂采、濫購、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無證非法經營林木種子等現象發生。為此依據國家條例規定了林業主管部門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應由林業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有計畫的統一組織採收,在沒有完成收購生產用種任務前,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經營。
(四)關於林木種子運輸管理
林木種子運輸是搞好種子合理調劑、使用的重要環節。過去由於對這方面工作認識不足,致使林木種子在流通領域一度產生混亂。我省主要針葉造林樹種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流失嚴重。為了加強林木種子運輸管理工作,《條例》規定了出省運輸紅松、樟子松、落葉松時除必須持有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植物檢疫證外,還必須持有林木種子運輸證。
為保證運輸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的合法性,《條例》規定了林業木材檢查站對運輸紅松、樟子松、落葉松種子進行檢查,以保證我省主要造林樹種種子的有效管理。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等2部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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