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品種選育和審定
第四章新品種保護
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扶持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規範林木品種選育、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新品種權,維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林木種子標準化、產業化,發展現代林木種業,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木品種選育以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林木種子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支持現代林木種業發展,並將林木種子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興林和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種業發展規劃,建立林木種子儲備制度,保障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林木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子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林木種業發展規劃和林木種子工程建設;
(三)保護和管理林木種質資源及新品種;
(四)組織林木品種的選育、引進、試驗和林木良種繁育、推廣;
(五)監督管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林木種子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子具體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子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國土資源、公安、商務、科學技術、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市場監督管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林木種子有關工作。
第五條扶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鼓勵林木品種選育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木良種選育和推廣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並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信息資料庫,加強林木種質資源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名錄。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予以重點保護:
(一)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林木種質資源;
(二)珍稀、瀕危和本省特有的林木種質資源;
(三)需要保存的鄉土樹種、地方主要造林樹種等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
第八條對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予以保護。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建立後,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明確保護範圍和措施,設立保護標誌,建立保護檔案,依法開放利用。
未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占用依照前款規定建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
第九條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一)擅自採集、採伐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
(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三)露天採礦、採石、取土、挖沙、開墾、燒荒、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質;
(四)狩獵、放牧;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護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實施礦產資源勘查、地下開採行政許可前,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地下開採活動,不得破壞林木種質資源。
因科學研究、林木良種選育、文化交流、種質資源更新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林木良種基地、林木種質資源庫等公益性、基礎性林木育種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收集和保存珍稀、優良林木種質資源,開展林木品種選育、繁殖工作。
第三章品種選育和審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木種業發展規劃制定林木育種計畫,重點開展主要用於生態、用材、經濟、能源、觀賞等方面的樹種的選育和推廣。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林木良種選育和推廣。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林業、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以及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勵林木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林木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台,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林木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第十三條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製度。審定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設立由林木種子科研、教學、生產、推廣、使用、管理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主要林木品種的省級審定工作。
第十四條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審定。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在有效期內可以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
第十五條通過省級審定或者認定的品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林木良種證書,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後,可以在本省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
通過省級審定的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十六條從本省以外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第四章新品種保護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品種保護,鼓勵和支持人工選育新品種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協助單位和個人依法辦理新品種權的申請工作。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新品種權保護期限內,未經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出於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取得新品種權的主要林木品種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的,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取得新品種權的林木品種得到推廣套用的,新品種權所有人依法獲得相應經濟利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的新品種權證書與權號;
(二)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新品種權的證書、權號;
(三)以非授權品種冒充授權品種;
(四)以此種授權品種冒充他種授權品種;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授權品種誤認為授權品種的行為。
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生產經營的,申請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以及既生產經營林木良種種子、又生產經營其他林木種子的林木種子企業,其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林木種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託生產、代銷其林木種子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種、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培育林木種子,發展綠化苗木、木本油料、木本花卉、觀賞竹類和中藥材等特色種業。
鼓勵林木種子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或者農戶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合作。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生產需要,確定當地主要林木種子的採集期和採集範圍,並適時向社會公布。採集林木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以及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採種。
第二十六條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跨縣級以上區域銷售的,還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林木種子相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林木種子質量負責。
標籤應當標註林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認定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註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林木良種種子使用綠色標籤,其他林木種子使用白色標籤。
第二十七條鼓勵建立林木良種造林示範基地,推廣新技術育苗和容器苗造林。
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工程項目造林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使用適宜種植區域的林木良種。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木種子結實豐歉規律、造林綠化及應對災害的需要,建立省級保障性苗圃,加強林木種子生產供應預測預報和林木良種種子餘缺調劑,保障造林用種需求。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木種子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林木種子執法隊伍建設。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木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林木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林木種子質量進行檢驗。受委託的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通過計量認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條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可以查驗途經本站的林木種子,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匯集管理林木種質資源信息、品種選育和審定信息以及林木種子的其他信息,並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管理信息應當納入省林木種子管理信息系統,提高林木種業管理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號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林木種子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建立對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及收集保存、良種選育、林木種子儲備等長期穩定的投資渠道。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省級林木良種補貼制度,合理確定補貼標準,逐步擴大補貼範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逐步建立林木良種補貼制度,支持本地特色鄉土樹種選育和推廣,加大保障性苗圃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林木良種補貼標準和補貼範圍。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從省級林業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林木良種選育、推廣及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林業等部門對取得新品種權或者選育的林木良種通過省級以上審定、生產的林木種子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助。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並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林木種子生產,促進林木種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林木種子生產保險。
省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林木種子生產保險。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先進適用的林木種子制種、採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
第四十五條鼓勵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林木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林木種子企業從事育種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照法定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或者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林木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林木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情節較輕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林木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籤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林木種子或者受委託生產、代銷林木種子,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採種行為,沒收所采林木種子,並處所采林木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假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林木種子,吊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劣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林木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林木種質資源,是指林木遺傳多樣性資源和選育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遺傳材料。
(二)主要林木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執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確定其他八種以下主要林木。
(三)林木種質資源庫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場所,包括原地保存、異地保存、設施保存等方式。
(四)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的保護區域,是原地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主要形式。
(五)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是指在適宜林木種質資源生長的地域設立的專門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地點,包括原地保護地、異地保護地。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的《江西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林木種子是林業發展和生態建設的重要基礎。現行《江西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自2002年9月施行15年以來,在保護林木種質資源,提高林木品種選育水平,加強林木良種基地建設,強化林木種子管理手段,規範林木種子市場秩序,保障我省生態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15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原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新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稱《種子法》)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修訂通過,並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新品種保護、種子監督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為維護法制統一,更好地服務新形勢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我省林木良種推廣使用,促進現代林木種業發展,有必要對我省現行的條例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一、修訂原則
一是對接上位法。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種子法》進行了全面修訂。2002年頒布施行的《江西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與新修訂的《種子法》存在較多不一致,需要修改。二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特別是新品種保護力度不夠、生產銷售假劣林木種子時有發生、扶持現代種業發展的具體措施不多等突出問題,需要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
二、修訂後的《條例(草案)》名稱
原《條例》側重於種子的管理,現《條例》的內容完全對接了新《種子法》,並結合我省實際進行了細化、補充、完善,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進行了全面規範。因此,修訂後的《條例》名稱由《江西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修改為《江西省林木種子條例》。
(三)修訂後的《條例(草案)》體例結構
《條例(草案)》共九章,將原《條例》第四章“林木種子生產”、第五章“林木種子經營”整合為一章“種子生產經營”,這樣使種子生產經營需要規範的內容更集中,更明確,也便利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同時,新增了“新品種保護”、“扶持措施”兩個專章,強化了新品種保護和扶持現代種業發展的內容。修訂後的《條例(草案)》47條,較原《條例》增加了6條。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了與新《種子法》不一致的內容
由於原《條例》制定時間較早,為維護法制統一,《條例(草案)》修訂了與新《種子法》不一致的內容,主要有:一是因新《種子法》對種子進行重新定義,將“花”納入種子範疇,擴大了範圍,為此,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將對應的法律概念進行了重新明確。二是因新《種子法》將原先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合併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核發。為此,結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條例(草案)》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許可權、期限等作了重新規定。三是因新《種子法》對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製度進行了修改完善,為此《條例(草案)》對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許可權和程式作了相應修改完善,並取消了省以下審定的許可權。
(二)加大了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力度
林木種質資源是生物界長期演化形成的基因資源,是培育林木良種的物質基礎,也是生物多樣性和生物安全的重要載體。一但破環,將給物種保護和林業生產造成無法換回的損失。我省是植物資源非常豐富的省份,具有許多南方特有的物種資源,但現行的林木種質資源還存在保護能力較弱、有效利用不足,種質資源流失情況嚴重。特別是近年來,一些地方隨意破壞天然林木種質資源,占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保護地的現象比較突出。為保護和利用好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依據《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7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2號),《條例(草案)》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信息資料庫,加強對林木種質資源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名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並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二是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明確保護範圍和措施。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天然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
(三)新增了新品種保護
植物新品種保護是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促進育種創新的根本保障。為此,《條例(草案)》新增一章專門就新品種保護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人工選育新品種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並協助單位和個人依法辦理新品種權的申請工作。二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三是取得新品種權的林木品種得到推廣套用,新品種權所有人有權獲得相應經濟利益。
(四)規範了林木種子銷售行為
《條例(草案)》對林木種子銷售主要作了下列規定:一是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二是銷售的林木種子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並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三是林木種子銷售活動不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但林木種子的終端銷售地應當在品種審定或者標籤標註的適宜種植區域內。
(五)強化了扶持現代種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為加強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促進林木種質創新和植物新品種的培育,依據《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條例(草案)》主要明確了下列扶持現代種業發展的具體措施: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木良種選育與推廣、林木良種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設、林木種子儲備的扶持。二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省級林木良種補貼制度,合理確定補貼標準,逐步擴大補貼範圍。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並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林木種子生產,促進林木種業發展。四是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林木種子保險,省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林木種子生產保險。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依據《種子法》作了許多具體的禁止性規範。考慮到與其對應的法律責任大多已在《種子法》等法律、法規中作了規定,《條例(草案)》不在重複規定,只規定“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種子法》關於“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種子法》”的法律責任以及“假冒授權林木品種”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