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為保障電力建設和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09年4月9日
  • 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 施行時間:2009年6月1日
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第三次修正決定,條例,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電力設施規劃,第三章電力設施建設,第四章電力設施保護區,第五章電力設施保護措施,第六章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處置,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審議意見,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九)修改《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九條修改為:“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架空輸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2.將第三十一條中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3.刪去第四十三條中的“第一款”內容。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四十七)修改《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有關部門編制的電力發展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修改為“有關部門編制的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有利於環境保護,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第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四十二)修改《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四款。

條例

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2009年4月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建設和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與保護,適用本條例,但地方水電建設與保護除外。
前款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以及電力調度設施、電力市場交易設施等有關輔助設施;電力設施建設包括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保護,是指電力設施建設過程和運行過程中的保護。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建設與保護,堅持安全、效能、環保、均衡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由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參加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具體執法工作,並從相關單位選拔人員,協助進行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方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交通運輸、財政、林業、工商、水利(水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電力設施建設,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對危害或者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電力企業舉報。對於經查證屬實的舉報,電力企業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二章電力設施規劃

第七條 有關部門編制的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有利於環境保護,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電力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其中水電發展規劃還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電力發展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和修改,應當徵求有關電力企業、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電力發展規劃,包括電源規劃、電網規劃、城網規劃、農網規劃和配電網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劃定保護區範圍。
城市中心區主、次幹道的新建輸電線路,應當規劃為電力電纜通道;已有的110千伏以下架空輸電線路,應當逐步改造成電力電纜。
規劃、設計橋樑,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預留相應的電力電纜通道。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架空輸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章電力設施建設

第十條 電力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電力發展規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電力設施設計、施工,應當符合電力規程和安全技術要求,增強抵禦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能力,並依法招標。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設施建設重點工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配套工程,經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申請,由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電力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電力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輸變電設施產生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無線電干擾水平符合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用地中屬於永久性用地且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劃撥取得。屬於臨時用地的,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土地權屬不變。架空輸電線路走廊和地下電力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
新建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電力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要砍伐或者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除的,按照國家和省征地補償的有關項目和標準給予補償;公告後新種植物需要砍伐或者新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除的,不予補償。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公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使用土地,給土地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人民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期間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線路需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樑、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程規範和技術要求,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工程實施前,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予以書面答覆;沒有法定時限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
因電力線路穿越,給鐵路、公路、橋樑、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補償。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相關方面不得因電力線路跨(穿)越上述設施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採取安全措施,保證跨越線路與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距離符合下列規定:
電壓等級
導線在最大弧垂情況下與建築物、構築物的最小垂直距離
1千伏以下
絕緣導線2.0米;裸導線2.5米
6-10千伏
絕緣導線2.5米;裸導線3.0米
35千伏
4.0米
66—110千伏
5.0米
154—220千伏
6.0米
330千伏
7.0米
500千伏
9.0米
被跨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物體高度或者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5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
第十六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經過森林、城市綠化林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樹木的砍伐;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一次性補償。
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已建的電力線路桿塔,因國家和省另行規劃和建設替代線路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原有電力線路桿塔。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塗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或者標記;
(二)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三)其他阻撓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四章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十九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之外的地區,各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的距離為:
電壓等級
導線的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的距離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各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在計算最大風偏情況下,距離建築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距離建築物最小水平距離
10千伏絕緣導線
0.75米
10千伏裸導線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二十條各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在計算最大風偏、各電壓等級導線在計算最大弧垂的情況下,與樹木等高稈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小水平距離
最小垂直距離
果樹、經濟作物、城市綠化灌木、街道樹
其他
1—10千伏絕緣導線
1.0米
0.8米
2.0米
1—10千伏裸導線
2.0米
1.5米
2.0米
35—110千伏
3.5米
3.0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3.5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4.5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7.0米
第二十一條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
(一)地下電力電纜為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二)跨江河電力電纜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二十二條發電廠的輸水、輸油、輸煤、供熱、排灰、送氣等管道保護區為管道側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區域。

第五章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定期進行巡視和維護,及時排除故障,處理事故。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採取相應的技術防範措施,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採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建立電力線路沿線民眾護線組織,或者委託電力線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民眾護線組織,並加強對民眾護線組織的業務指導;
(二)在人口密集地區和人員活動頻繁地段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變壓器上設立安全警示標誌;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國道、省道、縣道及航道的重要區段,設立安全警示標誌,並標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和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四)在地下電力電纜、水底電力電纜敷設後,設立永久性標誌。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壞標誌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於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築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五)在發電廠、變電站圍牆外緣500米內燒窯、燒荒或者焚燒垃圾等;
(六)在發電廠、變電站圍牆外緣300米區域內放風箏、鍍膜氣球等飄動物體;
(七)其他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嚮導線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鍍膜氣球等飄動物體;
(三)擅自攀登架空電力線路桿塔、變壓器;
(四)利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製動或者牽引地錨;
(五)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誌或者安全警示標誌牌;
(六)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堆物、打樁、鑽探、挖掘或者傾倒生活垃圾和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一)10—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5米;
(二)66—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米;
(三)5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2米;
(四)發電廠、變電站圍牆外緣10米。
在前款規定範圍外堆物、打樁、鑽探、挖掘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巡視和檢修人員通行,或者為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維護通道;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穩定,對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泥土、砂石、岩體垮塌的,應當負責修築護坡堤進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通道附近和電力電纜通道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電力電纜通道兩側各50米以內,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二)電力電纜通道兩側各2米內機械挖掘;
(三)在水底電力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掘。
第二十九條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其周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電力設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立並維護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
架空電力線路下的魚塘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釣魚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經市、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他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市、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徵求有關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的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達成協定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電力設施附屬的輸水、輸油、輸煤、供熱、排灰、送氣等管道保護區內取土、挖掘、堆放雜物;
(二)利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架設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划進行城鄉改造需要搬遷已建或者在建電力設施的,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協商確定搬遷費用。
城鄉改造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改建或者擴建,可能妨礙或者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採取安全措施或者遷移電力設施所需費用和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後於電力設施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與相鄰電力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應當為發電廠、變電站、電力微波站、電力調度中心等電力設施保護場所預留道口。
第三十五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喬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除並不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無法區分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在先還是樹木種植在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權衡利弊、有利於化解矛盾的原則協調相關方面妥善處理。
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樹木,樹木所有者應當及時修剪或者砍伐,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發現樹木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樹木所有者及時修剪或者砍伐。
樹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線路運行安全,樹木所有者未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或者砍伐;樹木因自然生長危及線路運行安全,樹木所有者未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或者砍伐後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者,並告知相關部門。

第六章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保障處置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的物資供應。
第三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完好,保障應對突發事件的經費。
第三十九條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同時啟動本級政府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採取下列措施開展救援工作:
(一)救治受傷人員,撤離、疏散、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二)劃定危險區,消除危險源;
(三)封閉或者徵用有關場所;
(四)組織搶修損壞的電力設施;
(五)調用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六)排除妨礙、限制通行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條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險源,控制事故擴大;
(二)對遭受破壞的電力設施進行搶修,排除障礙;
(三)其他應急措施。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後,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可以採取砍伐樹木、臨時占用土地等措施排除障礙,並應當在排除障礙後三日內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按規定補辦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電力設施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設施、設備的,使用後應當及時返還並支付補償費用,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電力發展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非法占用電力設施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喬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所有者自行移植或者砍伐,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變電站、電力微波站、電力調度中心等涉及電力運行安全的工作場所,封堵、破壞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等場所進出道路,截斷水源、電源,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和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盜竊、損毀電力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專用器材的;
(四)阻撓施工單位拆除廢舊電力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釣魚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釣魚經營活動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魚塘所有人或者其管理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於受理的舉報案件,未予及時處理的;
(二)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泄露電力用戶的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情況的;
(五)將收繳、罰沒的財物據為己有的;
(六)不依法履行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損害電力設施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範圍包括修復電力設施的費用以及少供(發)電電量損失。修復電力設施的費用包括設備材料購置費以及更換、修復的人工和運輸費用等。電量損失金額計算方法為:停電前抄見電力負荷×停電時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發電力事故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人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一)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訊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市場交易設施,包括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覆核、預警、信息發布等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是指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電力電纜線路和電壓等級在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電線路、電力電纜線路的總稱。
(四)輸電線路走廊,是指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和安全距離情況下,35千伏及以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兩邊導線向外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專用通道。
(五)電力電纜通道,是指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9 年6 月 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11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充足的電能供應將為我省“十一五”期間乃至今後的發展提供重要支撐。電力設施作為電能生產和輸送載體必須加快建設,並保證安全運行。目前我省電源分布不均,局部電網較為薄弱,一旦發生冰雪類災害,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國家電網公司“十一五”計畫在我省投資252億元用於主網架、外送通道、城市電網、配套電網和農網發展,但由於電力設施建設中存在的審批程式複雜、周期長、施工期短,施工中經常遭遇惡意阻礙,索要高額補償,與交通、林業等相鄰權益不清等原因,已嚴重影響了電力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電力設施特別是輸變電設施遭到人為破壞現象較為突出,已嚴重影響到電網運行安全,必須加大保護力度進行依法規範。國家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出台已10年之久,對有些問題特別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問題,未作規範或者規範得過於原則,實踐中不好操作。因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不僅有利於打擊違法行為,加快電力設施建設,保護電網安全,而且對於更多地爭取國家投資,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是十分必要的。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僅徵求了中、省直有關部門和市、縣的意見,而且在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深入部分市、縣及農墾、森工系統現場考察架空線路、變電站所和發電廠等電力設施,借鑑外省經驗,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了充分論證和研究。省人大財經委按照《黑龍江省立法條例》規定,始終參與了《條例(草案)》的起草、修改、調研和論證過程。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我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財經委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一、《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中“地方招商引資配套工程”,具體包含哪些層級政府不夠明確,建議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配套工程”。二、鑒於《條例(草案)》第四條已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由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參加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投資主管部門當然也是成員之一,其主張可以得到充分體現。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中“經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申請,由電力設施投資管理部門審查核定後可以開展相關前期工作”修改為“經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申請,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協調同意,可以開展相關前期工作”。三、《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一款規定“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力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通過林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因為輸電線路要通過公路、鐵路、橋涵、水壩、林地、耕地、房屋等,只把與林地的相臨關係專門提出不合適,建議刪除。四、第十三條二款規定,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物需要砍伐或者新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除的,不予補償”。這項規定僅對新種植物、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作出了不予補償的規定,未規定在公告前已種植物、已建建築物、構築物如何補償,不夠全面。為了平衡權利義務關係,建議增加以下內容,“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五、第四十一條僅規定了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為增加震懾力,加大打擊力度,建議增加“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4月7日下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上次審議中提出的意見,修改後的條文更具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議期間,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8日,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的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電力設施建設應當適應經濟成長的需要的內容。為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中的“電力負荷增長”修改為“經濟社會發展”,修改後該款的表述是“電力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電力發展規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草案表決稿第十條)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三款中“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修改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期間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經研究,按照這一意見做了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三、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只規定了電力線路“穿越”有關工程設施的情況,對電力線路“跨越”工程設施的情況未作規定,建議補充。經研究,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該款的表述是“因電力線路穿越,給鐵路、公路、橋樑、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補償。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相關方面不得因電力線路跨(穿)越上述設施收取費用”。(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缺少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補充相應的規定。為此,在草案表決稿中增加了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三條。具體的內容是“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占用電力設施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五、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中增加違反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的法律責任,並在該條中補充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形式。為此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四條)六、將法規施行日期擬為2009年6月1日。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了調整。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2008年12月1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障能源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這部條例是必要的。組成人員十分重視這部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了很多很有價值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經委、省電力公司等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這些意見,對草案做了相應的補充和修改,就草案中涉及到的幾個重點難點問題到相關省份做了專題調研,並將修改後的草案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經法制委員會2009年3 月25 日第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合併。經研究,按照這一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將第三款合併至第二款。修改後該款的內容是“前款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以及電力調度設施、電力市場交易設施等有關輔助設施;電力設施建設包括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保護,是指電力設施建設過程和運行過程中的保護”。(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二、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由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參加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電力監管、公安、工商、林業、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檔案精神,將該條中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修改為“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三、組成人員對草案第五條提出了五點意見:一是第二款中關於各部門的表述不規範,二是應當進一步明確公安部門的責任,三是第三款的內容不應放在本條,四是第四款中的授權應採用概括式表述,五是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表述還比較虛,應當明確具體的機構和人員。經研究,按照這些意見對該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第一款的內容是“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並應當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具體執法工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相關單位選拔人員,協助進行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第二款的內容是“對於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過程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第三款的內容是“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交通、財政、林業、工商、水利(水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將該條第三款調整至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作為該條的第三款。刪除了第四款中“分局”、“管理局”以及“電力管理機構”的字樣。修改後該款的表述是“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國有森工林區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業務上接受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加入電力建設市場開放競爭的內容。經研究,根據法律和國家政策,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增加了這一內容。修改後該款的內容是“電力設施設計、施工,應當符合電力規程和安全技術要求,增強抵禦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能力,並依法招標”。五、財經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中“地方招商引資配套工程”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配套工程”,同時還應當將“電力設施投資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修改為“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協調同意”。經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同時按照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的表述方式,將“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聯席會議”修改為“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修改後,該條的內容是“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電力設施建設重點工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配套工程,經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申請,由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開展相關前期工作”。六、財經委員會建議刪除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通過林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表述。按照這一建議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中明確設立電力設施保護區征地公告與補償的關係,對公告前已經存在的植物和建築,應當給予補償。按照這一要求修改了該款。修改後該款的內容是“新建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電力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要砍伐或者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除的,按照國家和省征地補償的有關項目和標準給予補償;公告後新種植物需要砍伐或者新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除的,不予補償”。另外,還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對因徵用土地補償標準有爭議而引起政府裁決的,應當規定相應的救濟途徑。按照這一要求修改了本條第四款,在該款增加了“對人民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因建設架空電力線路而砍伐的樹木,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為此,在草案第十六條中“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後加入了“並給予一次性補償”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魚塘附近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是魚塘所有人的責任,應當對草案第二十九條進行修改。為此,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具體內容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其周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電力設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立並維護安全警示標誌”。同時,對草案第二十九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後該條的內容是“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架空電力線路下的魚塘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釣魚經營活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十、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第三十四條中關於線樹矛盾的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確。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修改,按照電力線路建設和樹木栽種的先後,將線樹矛盾區分為樹木在先、線路在先和無法區分先後三種情況。其中樹木在先的情況在草案第十六條中已有規定。因此將草案第三十四條劃分為兩條分別對線路在先和無法區分先後作了規定。對線路在先的規定是“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喬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除並不予補償”(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了一條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對無法區分先後的規定是“無法區分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在先還是樹木種植在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相關方面妥善解決。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樹木,樹木所有者應當及時修剪或者砍伐,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發現樹木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樹木所有者及時修剪或者砍伐;樹木因不可抗力或者自然生長等原因危及線路運行安全,樹木所有者未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後應當通知樹木所有者,並告知相關部門”(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同時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該條第三款的內容移至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作為第二款。十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違反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電力發展規劃的行為缺少處罰規定。為此增加了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該條的表述是“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電力發展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十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未設立相應的警示標誌主體的處罰。為此,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中增加了相應內容。十三、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按照這一意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表述是“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十四、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違反草案第十八條第三項,阻撓施工單位拆除廢舊電力設施行為的處罰規定。按照這一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增加了一項,規定了對這一行為的處罰。此外,還按照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部分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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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日起正式實施,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實施《條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條例》制定、實施的有關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申立國出席新聞發布會。
據預測,“十一五”期間,我省全社會用電量和最大負荷預計到2010年將分別達到733億千瓦時和1160兆瓦,到2020年將分別達到1241億千瓦時和20320兆瓦。電能供需矛盾將逐漸顯現,如不加快電力設施建設,電力供應不足將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當前,我省在發展電力事業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用行政和經濟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的途徑加以解決。
作為我省發展電力事業的一部重要法規,《條例》共分8章51條,分別就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行政管理體制、電力設施規劃、電力設施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區、電力設施保護措施、電力設施突發事件處置、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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