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0年8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0.14
  • 實施時間:2010.10.14
(2010年8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10月14日
為實現黨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部署要求,經對市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決定對以下部分法規進行修改: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石家莊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標題修改為:《石家莊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
2、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3、將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止吸菸的監督管理。”。
4、將第五條第一款中“長安區、橋東區、橋西區、新華區、郊區和開發區的下列場所禁止吸菸:”修改為:“城市市區和縣城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菸:”。
5、將第九條修改為:“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刪除《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二、對下列法規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中的“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對《石家莊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2、將第三十二條中的“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一般可占董事總數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刪除。
3、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對拒不建立工會或擅自撤併工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暫扣營業執照。”。
4、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對非法侵占、挪用、調撥、損毀工會財產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三)刪除《石家莊市禁止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三、對下列法規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已被取消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除《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四、對下列法規因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變更或者廢止作出相應修改
(一)將《石家莊市禁止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屠宰、經銷注水畜、禽肉的,沒收注水肉及違法所得,並處商品貨值金額五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將《石家莊市禁止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將《石家莊市禁止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第三十二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五、其他
(一)對《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粉煤灰排放單位的排灰、貯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稅務、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工作。”。
2、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沒有相應粉煤灰綜合利用內容的排放粉煤灰工程項目,不予批准立項。”。
3、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在市區、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禁止設計、使用粘土製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民自建住宅採用建築節能技術,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逐步淘汰實心粘土磚。”。
4、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更新改造或更新改造後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石家莊市市區供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市區,是指長安區、橋東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將第七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並可以委託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供水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3、將第九條修改為:“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改建自有用水設施,改建單位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十日內做出答覆,經審查批准後,改建單位方可設計和施工。
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改建用水設施,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將第十條修改為:“經批准的供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十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十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按核定的用水計畫節約用水,確需調整尉水計畫的,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6、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處罰主體由“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7、將第三十五條的處罰主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石家莊市禁止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九條中“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屬於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二)項和第(三)項未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行為的,責令改正,並處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已售出商品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9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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