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6.08
  • 實施時間:2012.06.08
會議內容,修改法規,

會議內容

(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2年5月31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修改法規

2012年6月8日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六項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福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供氣設施,並可處以5000—30000元罰款:”。
三、《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
刪除第四十五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與產生環境污染相關的物品,並登記保存”。
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前款所列(一)、(四)項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
四、《福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刪除第二十條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五、《福州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將第二十條中的“暫扣”修改為“沒收”。
六、《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53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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