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30
  • 實施時間:2010.11.30
(2010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2010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修改《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長沙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長沙市燃氣管理條例》、《長沙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長沙市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區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長沙市公路管理規定》、《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嶽麓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辦法》中與國家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協調的,與現實情況不相適的部分條款;決定廢止與現實不相適應的《長沙市城鎮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辦法》。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了該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月11月30日
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引用法律名稱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2、《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第十七條。
3、《長沙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4、《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5、《長沙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6、《長沙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7、《長沙市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8、《長沙市城區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將下列法規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第一條。
10、《長沙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一條。
(三)11、將《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實施辦法》”修改為“《湖南省實施辦法》”。
二、對與現實不相符的規定進行修改
13、刪除《長沙市公路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14、刪除《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15、刪除《長沙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16、將《嶽麓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因整理林相、更新林木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經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核,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因整理林相、更新林木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17、在《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中增加一條“常務委員會法規工作委員會可以對有關地方性法規具體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覆,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作為第四十九條。
18、在《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辦法》中增加一條“長沙市人民政府在起草地方性法規過程中,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進行聽證。聽證程式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的規定,作為第二十九條。
三、對與現實不相符的法規進行廢止
19、廢止《長沙市城鎮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7(批准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