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7.16
  • 實施時間:2010.07.16
(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7月16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16日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部分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同代表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辦法》
1、刪去第七條第六項。
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將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四項修改為:“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三、《大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四、《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4、將第三條修改為:“依據法律規定的須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的人事任免工作,適用本辦法。”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人事任免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進行逐人表決。表決須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6、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辭職、撤職、罷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布,並發文通知提請機關。”
7、將第二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五條調整為第三十三條。
8、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應報請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報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五、《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9、將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大同市地方立法條例》
10、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如果主任會議認為地方性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11、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12、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意見的報告後,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13、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分送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七、《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
14、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登記接收。接收後,根據檔案內容,分別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15、將第七十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市人民政府個別副市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16、將第八十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八、《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17、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從成品油消費稅中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18、刪去第十五條第三項。
19、將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縣(區)人民政府從財政預算中安排不低於上年一般預算收入1%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九、《大同市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
20、刪去第二十四條。
21、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2、刪去第三十五條。
十、《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
23、將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24、將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25、將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定的廣告;”
26、將第三條第四項修改為:“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27、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
28、刪去第三十二條。
涉及清理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根據上述決定作出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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