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同代表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辦法

1998年10月23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同代表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辦法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07.16
  • 實施時間:2010.07.16
(1998年10月23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山西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採取直接聯繫和通過代表選舉單位間接聯繫兩種形式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我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 為便於組織、便於活動,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選舉單位編為十二個大組,由各縣區選出的在市直單位工作的代表另編一個大組。各大組根據代表工作單位或居住狀況劃編若干小組。
代表大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代表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第四條 代表大組的任務和活動內容主要是:安排、組織代表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小組長學習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宣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了解、掌握代表小組活動情況;總結交流代表活動經驗;反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代表小組的任務和活動內容主要是:組織代表學習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宣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組織代表就地、就近開展視察工作,了解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交流代表活動經驗;了解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向代表大組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六條 代表大組和小組的活動,按照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安排或本組較多數代表的意見進行。代表大組每半年,代表小組每季度至少活動一次。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活動的主要形式是:
(一)邀請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圍繞大會主要議題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圍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視察調查時,吸收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組織由我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
(三)根據代表要求,聯繫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展代表持證就地進行視察和調查活動。
(四)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執法檢查。
(六)根據需要,聯繫安排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定期走訪代表,徵詢意見,了解情況。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分工定點聯繫代表、互通情況。
(九)每月五日(如遇節假日,推至休息後的第一天),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接待代表日,聽取代表反映情況。
(十)每年要開展一至兩次人大代表的建言獻策活動。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編印的《人大工作信息》、《大同人大工作》寄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凡經主席團審查,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辦理;對不屬於專門委員會工作範圍的議案,可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辦理。
主席團決定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的代表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辦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和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及時轉辦和加強督辦。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辦理,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批轉機關和代表說明情況;無故拖延,頂著不辦的,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督辦的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到後十日內,應責令承辦單位報告情況。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主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密切聯繫人民民眾,主動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積極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安排和組織的活動,也應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的活動,並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因故不能參加活動時,應向組織單位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單獨或幾人約集持代表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視察。
代表持證視察時,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被視察單位提出表揚、批評、建議和意見;也可以通過電話、信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情況。
代表持證視察,可以事先告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事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視察報告。
代表持證視察必須做到:依法辦事,執行政策,公正廉明,忠於職守,實事求是,講究禮貌,注意方法,報告情況。
代表持證視察,不直接處理和解決問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妨礙代表履行職務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代表,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承辦聯繫代表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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