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4號
發布日期:2000-12-2
執行日期:2000-12-2
生效日期:1900-1-1
(2000年12月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與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繫。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主要是圍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議案,徵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選舉聯絡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聯繫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作出重大決議、決定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
第六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除特殊情況外,每次會議至少邀請八名代表列席會議。
第七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專題調查、開展述職評議和執法檢查時,可以邀請代表參加。
第八條 代表工作機構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或者主任會議要求,可以採取召開代表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代表意見。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根據會議議題,可以邀請代表列席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組織專題調查和開展執法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代表參加。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每次舉行會議前,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或者委託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代表,圍繞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議題進行視察。
代表在閉會期間,需要持代表證就地視察的,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或者委託有關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聯繫安排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與代表保持聯繫,尤其應當加強與選舉單位的代表的聯繫,向代表介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代表選舉單位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按地區或者行業建立代表小組,做好同代表的聯繫工作;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並書面答覆代表;代表對辦理結果有意見的,可以向承辦單位提出,並同時將意見反饋給代表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代表工作機構對代表來訪、來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應當認真研究,提出意見,交自治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答覆代表,對重要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反映。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代表活動經費撥給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81年5月2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