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桂林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決議

1986年7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桂林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決議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07.01
  • 實施時間:1986.07.01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自治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謝仲平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作的關於我區城鎮規劃建設情況的報告,重點審議了關於桂林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情況和意見。
會議認為,國務院1985年10月23日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是桂林市城市建設的法規。但是,目前桂林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有章不循的問題比較突出,一些建設項目違反了城市總體規劃,對此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加強桂林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促進城市建設和旅遊事業的發展,特作如下決議:
一、桂林市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各級幹部學習國務院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和總體規劃的內容,並向人民民眾廣泛宣傳。充分認識桂林市是我國重點風景遊覽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好桂林山水風貌和文物景觀,規劃、建設、管理好桂林市,是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各界人民民眾的共同任務和光榮職責。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桂林市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健全機構,充實力量,強化規劃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扭轉有章不循的局面。城市的發展和各項事業的建設都要與風景遊覽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這一性質相適應,都要按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自治區有關部門、桂林市和駐桂林市的所有機關、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
三、桂林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對本市在建和待建的各項工程逐項進行清理。對尚未開工的工程,如與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不符的,不準開工;對已經開工的工程,如與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不符的,應立即停止施工,提出修改方案,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定期檢查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對違反總體規劃的機關、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查處。
四、桂林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迅速制訂市區建築高度控制規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頒布實施。還應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和小區規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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