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修正)

1984年3月20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修正)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9.24
  • 實施時間:198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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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做好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基礎。為了便於省人民代表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代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視察時,可吸收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參加或訪問代表。各委員會可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進行專題座談。
第三條
在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之前,省人大常委會圍繞大會審議的議題,組織代表就地就近進行視察。
省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就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請有關代表持代表證進行專題視察。
代表單獨或參加代表小組持代表證進行視察。
第四條
視察時,代表要廣泛聯繫人民民眾,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視察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分級辦理的原則,分交有關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辦理。各承辦單位要認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
被視察單位要接受代表的視察,如實介紹情況,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和意見。
第五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市、州、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白城地區辦事處,應協助組織省人民代表小組及其活動的安排。
代表小組一般每季度活動一次。
代表小組活動和代表持證視察的經費,由省人大常委會按年度撥給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白城地區辦事處安排使用。
代表所在單位對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應提供方便,照發工資、獎金。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要加強同代表的經常聯繫,通過走訪代表、通訊聯繫等形式,及時了解代表的活動情況,匯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要熱情接待和認真處理人民代表的來信來訪,並將處理結果答覆代表本人。人民代表反映情況和意見,主要採取通訊的方法,也可到市、州、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請予轉達,必要時可直接到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八條
要及時向代表傳送《會刊》等有關材料,籍以傳達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精神和省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交流代表活動情況和經驗。
第九條
市、州、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通過各種形式,聽取省人民代表對當地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凡屬應由市、州、縣(市、區)解決的問題,要切實予以解決,凡屬應由省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應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廣泛地蒐集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地接受原選舉單位的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宣傳和執行憲法、法律和政策,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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