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

1984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3.24
  • 實施時間:1984.03.24
聯繫本級人民代表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為了便於省人民代表更好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代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經常深入原選區或就地就近訪問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總結交流代表活動的經驗,幫助解決代表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視察工作時,可邀請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參加或邀集座談。各工作委員會也可邀請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座談。
第三條 在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之前,省人大常委會可組織代表就地就近進行視察,廣泛徵求人民民眾的意見。視察時,代表要安排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要加強同代表的經常聯繫,通過走訪代表、通訊聯繫等形式,及時了解代表的活動情況,匯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要熱情接待和認真處理人民代表的來信來訪,並將處理結果答覆代表本人。人民代表反映情況和意見,主要採取通訊的方法,也可到市、州、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請予轉達,必要時可直接到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六條 要及時向代表傳送《會刊》等有關材料,藉以傳達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精神和省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交流代表活動情況和經驗。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通過各種形式,聽取省人民代表對當地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凡屬應由市、州、縣(市、區)解決的問題,要切實予以解決,凡屬應由省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應同原選區的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廣泛地蒐集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地接受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要積極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令,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十二大決議,貫徹執行全國人大、省人大的各項決議,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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