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14
  • 實施時間:1997.11.14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第四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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