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法主體的解釋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法主體的解釋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3.30
  • 實施時間:2001.03.30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對〈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法主體進行解釋的議案》。現對《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關於執法主體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關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規定,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中包含執法工作。
二、《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關於“暫扣、吊銷《道路運輸許可證》、責令停業以及2000元以上罰款的處罰,由市(州)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規定,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罰的級別管轄。
三、《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關於“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執行”的規定,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以委託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
本解釋與《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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