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適用領域:河南省
【發布單位】81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19
【生效日期】1988-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8年6月19日頒布實施)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的實踐經驗和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聯繫代表的目的是: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民主,發揮代表參政議政作用,保證代表和省人大常委會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通過聯繫代表了解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及問題,了解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情況和經驗,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更加符合人民的願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實際。
第三條省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之前,按照會議議程和代表意願,由省人大常委會會同市、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組織代表視察工作。代表平時視察,以分散為主,結合工作就近就地進行;
(二)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到基層工作時,應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聯繫,並通過座談、走訪等方式,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不在省直機關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應注意同當地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聯繫,向他們介紹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建議和意見;
(三)圍繞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同省人大代表進行專題通信,代表應根據通信的要求回信;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內容,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參加研究討論有關議案;
(五)向省人大代表印發專用信封,供代表隨時反映社情民意和民眾普遍關心、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及建議;
(六)負責辦理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七)對於特定的問題或重要的信訪案件,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參加專題調查;
(八)監督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九)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在召開會議討論工作、組織專題調查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十)向代表印發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人大工作通訊》以及其它學習參考材料。
第四條各市、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聯繫當地省人大代表有關事宜。
市、縣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視察和其他活動時,可以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自願參加;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開座談會,徵求代表對法律、法規草案的意見,聯繫代表組、協助代表組開展活動,向有關單位交辦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根據代表的意見和便於組織、便於活動的原則,按行業、工作單位或居住狀況,分別編為若干個代表小組:
(一)在省人大代表比較集中的省轄市,可以單獨編組;
(二)在縣及縣以下單位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單獨編組,也可以和當地人大代表混合編組;
(三)在省直單位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代表意見編組;
(四)駐豫部隊和武警河南總隊的省人大代表編組問題,由河南省軍區政治部和省武警總隊政治部確定;
(五)每個代表小組推舉一至兩名召集人,定期開展小組活動。小組活動內容: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視察工作,調查研究,反映民眾意見;
(六)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同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保持密切聯繫,了解代表小組活動情況,共同總結交流經驗,使代表小組的活動制度化、經常化。
第六條各單位對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開展活動應予積極支持,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和創造必要的條件。
代表開展活動期間,所在單位應照發工資和獎金。
第七條為加強對代表聯絡工作的領導,應設立和健全代表聯絡機構,負責聯繫代表的具體事宜。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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