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適用領域:河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19
【生效日期】1988-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8年6月19日頒布實施)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之前,按照會議議程和代表意願,由省人大常委會會同市、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組織代表視察工作。代表平時視察,以分散為主,結合工作就近就地進行;
(二)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到基層工作時,應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聯繫,並通過座談、走訪等方式,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不在省直機關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應注意同當地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聯繫,向他們介紹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建議和意見;
(三)圍繞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同省人大代表進行專題通信,代表應根據通信的要求回信;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內容,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參加研究討論有關議案;
(五)向省人大代表印發專用信封,供代表隨時反映社情民意和民眾普遍關心、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及建議;
(六)負責辦理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七)對於特定的問題或重要的信訪案件,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參加專題調查;
(八)監督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九)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在召開會議討論工作、組織專題調查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十)向代表印發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人大工作通訊》以及其它學習參考材料。
市、縣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視察和其他活動時,可以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自願參加;可以邀請省人大代表開座談會,徵求代表對法律、法規草案的意見,聯繫代表組、協助代表組開展活動,向有關單位交辦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在省人大代表比較集中的省轄市,可以單獨編組;
(二)在縣及縣以下單位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單獨編組,也可以和當地人大代表混合編組;
(三)在省直單位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代表意見編組;
(四)駐豫部隊和武警河南總隊的省人大代表編組問題,由河南省軍區政治部和省武警總隊政治部確定;
(五)每個代表小組推舉一至兩名召集人,定期開展小組活動。小組活動內容: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視察工作,調查研究,反映民眾意見;
(六)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同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保持密切聯繫,了解代表小組活動情況,共同總結交流經驗,使代表小組的活動制度化、經常化。
代表開展活動期間,所在單位應照發工資和獎金。